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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矽肺病退休工人护理费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发文字号:(80)劳险便字6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0-10-09

施行日期:1980-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湖南省劳动局:

九月十三日来函及附件收到。现复如下:患二期矽肺病及患一期矽肺病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的退休工人,病情严重,已完全丧失独立生活能力,饮食起居确需人扶助时,可按有关护理费的规定发给一定的护理费;病情好转,不需人扶助时,护理费应予停发。

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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