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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东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2-30

施行日期:2004-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模范管理,落实劳动模范待遇,发挥劳动模范先进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包括全国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和市级劳动模范。

全国劳动模范是指国务院表彰的劳动模范以及按规定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其他荣誉称号获得者。省级劳动模范是指省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以及按规定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其他荣誉称号获得者。市级劳动模范是指市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以及按规定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其他荣誉称号获得者。

第三条 工会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人事、财政、经贸、农业、卫生、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工会组织做好劳动模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会组织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积极推广其先进技术和工作方法,适当安排其参加有关社会活动,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级劳动模范,由市政府命名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并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六条 劳动模范按照级别享受不同待遇。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享受最高称号待遇。

第七条 离(退)休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全国劳动模范每月400元,省级劳动模范每月300元,市级劳动模范每月200元;1970年以前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每月增加20元。荣誉津贴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按月发放。下岗或者破产企业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按照原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市或者县(区)财政负担,由同级工会组织负责发放。农民劳动模范,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的,按上述标准享受荣誉津贴,费用由所在县(区)财政负担,由同级工会组织负责发放。

第八条 工会组织负责组织劳动模范定期健康查体,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九条 劳动模范去世后不再享受荣誉津贴。对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遗属,工会组织应当予以慰问和救济。

第十条 工会组织应当建立劳动模范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劳动模范的教育、培养、使用和管理。在职劳动模范,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由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县(区)和市直部门的工会组织具体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考评意见报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市级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不再享受劳动模范待遇:

(一)伪造事迹,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申报劳动模范时隐瞒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四)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取消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县(区)或者市直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审核,由市政府批准。全国劳动模范和省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取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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