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了保障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的基本生活,使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对原国有企业中符合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浙劳人险(1984)218号、(19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享受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由原每人每月295元提高到325元,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开支。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