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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宿政发[2003]7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14

施行日期:2003-06-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宿豫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宿迁市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十四日

宿迁市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促进公开公平竞争,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逐步改善市区规划建设用地拆迁范围内最低生活保障线之下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由市房改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总工会共同审批。

第三条 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对象为具有市区(宿豫新区除外)规划建设用地拆迁范围内的常住城镇户口,且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购房户。

第四条 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金额标准由财政、物价、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国家、省审批的房地产收费范围、标准及土地使用有偿出让收入计算,逐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003年度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

第五条 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面积标准为每个家庭建筑面积75平方米。

第六条 补贴对象实际购房面积低于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实际购房面积补贴金额;实际购房面积高于补贴面积标准的,按补贴面积标准计算补贴金额。

第七条 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程序为:

(一)补贴对象在市区二、三类地区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后,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购房发票、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原住房情况证明等材料;同时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向市房改等有关部门申报。

(二)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是否属于补贴对象及应补贴面积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进行公告,同时统一定期在《宿迁日报》上公告,公告无异议的经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按年度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资金,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

第八条 市有关部门应对补贴对象及补贴面积进行严格审查,认真把关,确保补贴对象及补贴面积真正符合政策规定。

第九条 补贴对象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后,不得再按房改政策租住公有住房。

第十条 财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除追回补贴款外,应按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5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宿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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