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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贯彻意见

发布部门:宜宾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宜府发[2003]7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1-28

施行日期:2003-11-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03]32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在我市经营城市和加快城镇化进程中的龙头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端正思想,充分认识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城乡规划是城镇建设和发展的龙头,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在城乡建设工作中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体现。搞好城乡规划直接关系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总体功能的发挥,是当前努力推进“三个转变”和经营城市的基础和前提。

近年来,我市坚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的要求,坚定不移地实施城市化战略,有力地推进了全市城市化建设步伐。全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城市功能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加快了城市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重要地段城市设计工作,加快了专项规划、市域城镇体系、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工作。城乡规划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走上了良性发展的道路。

与此同时,城乡规划建设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互相攀比,急功近利,搞脱离实际的所谓“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不按法定程序擅自变更、调整规划以及对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重建设、轻保护”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代法、执法者违法、法人违法等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建设发展目标的实现。因此,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监督管理是当前极为重要和紧迫的工作。

二、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首先,严把规划编制委托关,坚决杜绝无证设计和越级设计。设计市场要做到“公开、公平、有序”竞争,在设计中要体现先进的规划理念和高水平的规划成果。在积极引进外来先进规划理念和规划技术的同时,规划管理部门要做好外来规划设计单位的备案登记和管理工作。

其次,为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尽快扭转我市规划设计力量相对薄弱的现状,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勘察设计单位积极引进德才兼备的专业设计人才,让人才来得了,留得住,迅速提高规划设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快实现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的转变。

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注重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各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管理人员参加省、市组织的相关培训活动,加强职位教育和岗位培训,不断更新城乡规划业务知识,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切实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一)确保城镇体系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以市域或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各类专门性规划要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促进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加强城乡结合部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要切实加强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一是抓紧编制好这类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二是复核审定各地块的性质和使用条件。三是制止以集体土地流转为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四是严格处理圈地行为,其重点是查处现有城乡结合部的违法违规的建设行为,要进一步落实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凡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由土地部门依法处理。

凡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理;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不审批用地。规划部门要把城乡结合部纳入城市规划严格管理,切实加强环境整治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五是采取行政措施,将城市规划区内城乡结合部的建设项目统一纳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审批,杜绝管理漏洞。

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管理,要正确处理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严禁在各级风景名胜区内随意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建设保护性基础设施的,要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建设方案,组织论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审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报省建设厅审查,并报建设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规划区内风景名胜区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服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为了保证风景名胜区和城市主要绿地的合理开发建设,各地要制定相应的保护办法和措施。

(三)加强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布局和用地性质具有强制性,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进行调整。调整规划,凡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必须遵守项目选址规划许可制度,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有关建设项目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建设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凡未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涉及文物保护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考虑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各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由建设、规划、国土等单位会同文物保护部门,拟定审批程序,加强对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设项目选址、报建的审批管理。

四、健全规划管理机构和规划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规划管理行政行为

(一)规范规划管理行政行为

各级规划管理部门的人员配置要适应依法行政、统一管理和强化监督的需要,领导干部应当有相应管理经历,工作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专业职称、执业条件。规划管理机构不健全、不能有效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能的应当尽快整改。

(二)建立健全规划监督约束机制

城市规划管理作为政府行政行为,必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强服务意识,实行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要求,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责成责任部门纠正。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各级规划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要制定严格的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堵塞工作中可能发生的违规操作漏洞。

各级规划管理部门要坚决依法抵制违规行为,及时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案件,督促检查下级部门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的情况。对违规行为既不抵制又不及时向上级规划部门报告的,对违反城市规划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为了便于对规划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各级规划管理职能部门要运用党政网、公众信息网、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发布政务信息、公开办事程序、受理咨询投诉等,还应建立定期向人大、政协汇报规划管理情况的工作制度。

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将审议通过的总规和控规等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公众对规划的意见和建议,向社会普及规划建设知识,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全市各区县、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的贯彻和措施的落实,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的规划管理工作展开全面检查,依法查处严重违反规划的违法行为。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立足长效、形成合力,真正把这项关系全局的工作抓好,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快速、有序发展。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宜宾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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