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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吉建房[2004]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2-18

施行日期:2004-02-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明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商业银行和拆迁人三方责任,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时,请及时反馈给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附件:

1、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2、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拆迁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所需的费用。

第五条 拆迁人应按照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的资金数额,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并确保该资金专项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数额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被拆迁房屋面积、用途、市场评估意见等因素确定,但总额度应当不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同意并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但不得超过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40%.

第六条 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证》时,应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作为拆迁安置方案的组成部分。拆迁人应根据货币补偿或回迁房屋建设工程的计划,就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计划列出每一阶段使用资金数额。

第七条 拆迁人、接受存款的商业银行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三方应当就补偿资金使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

第八条 资金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监管的数额;

(二)资金使用计划;

(三)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

(四)追加资金程序;

(五)解除资金监管程序;

(六)违约责任;

(七)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商业银行未按协议约定擅自支付拆迁人使用监管资金,导致被拆迁人不能及时得到补偿安置的,应当承担擅自划拨资金的责任。

第十条 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后,拆迁人按确定的资金数额专户存储,接受存款的商业银行应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如实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和《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资料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二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现房安置的,应提供安置房屋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审批手续以及房屋户型、面积、地点、楼层等相关资料。

拆迁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拨款通知书后,商业银行可退还相应数额的拆迁补偿监管资金。

第十三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同意并出具拨款通知书后,拆迁人可向被拆迁人开具领款凭证。被拆迁人持领款凭证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拨款通知书到相应的商业银行支取拆迁补偿资金。

第十四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期房补偿安置的,拆迁人按回迁房屋建设进度计划,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使用监管资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经现地核查,对符合要求的,按实际工程进度出具拨款通知书,拆迁人持拨款通知书到商业银行领取相应数额的拆迁补偿监管资金。

第十五条 拆迁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追加监管资金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将追加监管资金的数额书面通知拆迁人,并与拆迁人、商业银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完毕后,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商业银行发出解除监管通知书,拆迁人持解除监管通知书到商业银行支取监管剩余资金。

第十七条 接受存款的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省级商业银行主管部门报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省级商业银行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公司应当定期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送拆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统计表;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后,按有关程序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各地拆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统计表。

第十九条 司法机关依法执行拆迁人财产涉及监管资金或查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有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

甲方:xx市(州)、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乙方:xx单位(拆迁人)

丙方:xx银行

按照《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的规定,为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合理使用,经三方充分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协议中的市(州)、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指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单位(拆迁人)是指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丙方:xx银行是指商业银行及辖内的市(州)、县(市)支行(办事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拆迁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所需的费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补充协议是指因情况发生变化,甲方要求乙方追加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存入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帐户内,甲、乙、丙三方就追加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部分签订的协议。(协议样式同上)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数额由甲方确定,乙方存入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帐户内,丙方按照乙方实存金额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同时甲方、乙方和丙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需要追加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还需签订监管补充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的支付程序是:甲方直接把付款支票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交给被拆迁人(不包括返还未批项目和剩余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情况),同时告知被拆迁人支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取款地点、取款方式(被拆迁人携带《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甲方付款支票直接到丙方办理,如是现金支票被拆迁人需携带有效个人证件、现金取款不得他人代领);丙方对甲方签发的付款支票(付款的唯一凭证)进行审核,付款支票符合《票据法》及相关规章规定的,从甲方帐户上付款。客户是否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及其内容是否完整均与丙方是否同意付款无关,《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解除监管通知书》仅作为丙方统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情况,上报政府拆迁管理部门的依据而留存丙方。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数额的确定、资金使用和返还有审批权。

二、甲方对签发的付款支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解除监管通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甲方负责把付款支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直接交给被拆迁人;把付款支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解除监管通知书》直接交给拆迁人。

四、甲方有告知被拆迁人支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取款地点、取款方式的义务(被拆迁人携带《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甲方付款支票直接到丙方办理,如是现金支票被拆迁人需携带有效个人证件、现金取款不得他人代领)。

五、甲方负责组织甲方、乙方和丙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拆迁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追加拆迁补偿安置监管资金的,甲方负责通知乙方补缴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就追加补偿安置资金部分与乙方、丙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补充协议。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如实向甲方、丙方提供相关的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乙方对同意付款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加盖公章。

三、乙方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后的剩余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包括追加后剩余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甲方不予签发拆迁许可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可以在甲方审批同意后,持甲方付款支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解除监管通知书》到丙方支取剩余监管资金。

第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接受甲方、乙方委托,为甲方、乙方提供金融服务,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资金。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部分不垫款,对资金的实际划付不具有监管责任。

二、丙方在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后,向甲方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丙方对出具证明时点乙方资金存入的真实性负责。

三、丙方有权在符合国家法规的前提下,要求甲方、乙方或被拆迁人按照丙方规定办理有关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手续。

四、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上报有关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付情况。

五、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被有权部门依法冻结或扣划后,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审核确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数额不足以支付被拆迁人,甲方与乙方负连带经济赔偿责任;甲方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出具不真实、不准确的付款支票,付款支票没有按约定直接交付被拆迁人或拆迁人,造成被拆迁人、拆迁人经济利益受损的,甲方负经济赔偿责任。

二、乙方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的义务,向甲方、丙方提供不全面、不真实的情况,造成被拆迁人经济利益受损的,乙方负经济赔偿责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丙方对不符合《票据法》及相关规章的付款支票予以付款,现金付款没有核实持票人有效证件,造成乙方、被拆迁人利益受损的,丙方负经济赔偿责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不遵守诚信原则,欺骗被拆迁人、为他方提供不实资料等造成被拆迁人、其他方利益损失的,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甲/乙/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商与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部分仍需履行。

第六条 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为甲、乙、丙三方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唯一有效协议,任何一方或两方与该三方之外的其他人签订的涉及甲、乙、丙三方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协议性文件,若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二、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追加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甲、乙、丙三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生效后若需变更或解除须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附件:

1、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2、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

3、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解除监管通知书

4、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帐

5、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情况汇总表

吉林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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