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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城区东门广场、水电巷、州佩小区3个旧城改造项目私有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12

施行日期:2004-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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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研究,现将《玉林城区东门广场、水电巷、州佩小区3个旧城改造项目私有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方案》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

玉林城区东门广场、水电巷、州佩小区3个旧城改造项目私有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方案

为了依法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旧城改造拆迁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就玉林城区东门广场、水电巷、州佩小区3个旧城改造私有住宅房屋最低补偿单价政策问题,制订如下方案。

一、最低补偿单价的标准玉林城区东门广场、水电巷、州佩小区3个旧城改造项目私有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按被拆迁私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东门广场900元/平方米,水电巷870元/平方米,州佩小区800元/平方米。

二、最低补偿单价的适用范围(一)本方案适用于州佩小区、东门广场、水电巷的私有住宅房屋。

(二)凡在上述3个项目范围内的被拆迁私有住宅房屋,其住宅房屋拆迁的评估单价高于最低补偿单价的,按评估单价执行;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的,按最低补偿单价执行。

(三)被拆迁人住宅房屋拆迁的评估单价按房地归一的原则计算。鉴于我市拆迁评估采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分别评估的办法。其计算公式为:

住宅房屋拆迁评估单价=(住宅房屋建筑的评估补偿金额+底层房屋建筑占地的评估补偿金额)÷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四)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按规定获得回建地安排的,不适用最低补偿单价,仍按拆迁评估价进行补偿。

三、关于最低补偿单价的有关说明(一)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是指被拆迁人合法所有、作为住宅使用的砖木、砖混、框架结构的房屋建筑以及地面简易结构房屋建筑的面积。

(二)楼面简易结构房屋,不计入最低补偿单价的房屋建筑面积。

(三)住宅房屋建筑占地以外的土地及其附着物不计入最低补偿单价的补偿金额,另行补偿。

(四)商业铺面的用地和房屋的补偿按拆迁评估价执行。除商业铺面以外的住宅房屋建筑享受最低补偿单价的,按最低补偿单价标准执行。

四、工作要求(一)对享受最低补偿单价的被拆迁人,分户标准严格按土地证、房产证一证一户规定执行。

(二)实行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后调整的补偿费,由州佩小区、东门广场、水电巷旧城旧村改造项目开发企业承担。

(三)享受最低补偿单价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和拆迁补偿补充协议,按正常程序领取货币补偿费;已完成拆迁协议签订和搬迁完毕的被拆迁人,经核算如果享受最低补偿单价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补充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调整的补偿费的领取手续。有关核算工作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市“135”指挥部和各协调组负责监督。

(四)玉州区政府、市建设局和市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拆迁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对被拆迁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拆迁工作顺利完成。

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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