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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贵阳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规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筑房发[2004]7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16

施行日期:2004-04-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市)房管部门:

为规范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确保房屋估价结果独立、客观、公正、合理,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六日

贵阳市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规则

为了规范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确保房屋估价结果独立、客观、公正、合理,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凡对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持有异议、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符合下列受理条件的,均可申请鉴定。

(一)申请鉴定的房地产基本完整的;

(二)申请鉴定的房地产虽已灭失,但事前已经公证并已证据保全的;

(三)申请时该房地产在估价报告的应用有效期内。

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是指根据申请人要求,依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对已形成的“估价报告”的技术性鉴定。

二、房屋估价报告鉴定由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组成的鉴定组进行。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由房地产注册评估师以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担任。

三、房屋拆迁估价技术性鉴定原则:

(一)依照《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对评估机构资质、估价人员资格的核实。

(二)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对评估机构估价项目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进行独立、客观、公正、合理的评价。

四、鉴定人员与评估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应当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无效。

五、原评估机构应当配合鉴定组做好鉴定工作,鉴定人员应尊重鉴定申请人需要保守秘密的要求,鉴定人员对鉴定结果负责。

六、申请房屋拆迁估价鉴定,申请人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鉴定报告;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三)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

(四)其它与鉴定有关的资料。

七、房屋估价鉴定由鉴定组负责,鉴定组由组长和两名以上单数组员组成。鉴定组组长由专家委员会指定,鉴定组其它成员由申请人和原评估机构共同用随机抽选的方式选择。房屋拆迁估价鉴定专家名册由估价专家委员会提供。

若鉴定小组成员对鉴定结果持有不同意见的,应采纳超过半数以上鉴定组成员的鉴定意见作为鉴定结果。

八、申请人和原评估机构放弃选择鉴定组组员的,由专家委员会指定。

九、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十、鉴定程序。

(一)原评估机构向鉴定小组移交鉴定所需资料;

(二)鉴定组熟悉资料,明确需要鉴定事项,制定鉴定方案;

(三)依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实地查勘,并作好查勘记录;

(四)查阅评估机构估价档案,结合实地查勘情况和收集的有关资料,分析评估报告;

(五)听取原评估机构对该项估价报告技术路线的介绍;

(六)写出《房地产估价结果鉴定报告》上报专家委员会;

(七)专家委员会根据《房地产估价鉴定结果报告》制作《房地产估价结果鉴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原评估机构;

(八)整理资料交专家委员会归档。

十一、鉴定报告的拟定由鉴定组组长负责,经鉴定组成员签字生效。

十二、本规则自2004年4月16日起施行。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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