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丽政办发[2004]11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08

施行日期:2004-09-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丽水市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机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八日

丽水市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机制
(二○○四年九月八日)

为进一步做好丽水市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市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难题,特制定市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机制如下:

一、市政府成立市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处理村集体留地项目遗留问题。

二、市国土局是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安置政策和补偿标准的制订以及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莲都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区政府成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一位副书记、一位副区长任副组长。建立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办公室,负责征地、拆迁、安置的具体工作,由分管副区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充实办公室力量。加强区国土分局力量,并向工作一线前移。将国土城区直属所人员整合到区国土分局,保留直属所牌子。加强区国土分局班子力量,增配一名副局长。

四、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工作实行备案制。征地、拆迁补偿等由区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审核,报市国土局备案。市国土局在受理以后要及时答复,五个工作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

五、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照“费随事走”的原则,由市国土局全额拨给实施单位。

六、市国土局对实施工作有异议的问题,先由市国土局与莲都区政府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协调小组讨论裁决。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