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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保护市政公用和环境卫生设施的通告

发布部门:锦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锦建发(200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05

施行日期:2004-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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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市政公用和环境卫生设施完好,确保城市正常运转,根据《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区道路,不得擅自进行有损路面的施工作业;禁止载货机动车在人行步道上行驶、停放或碾压路边石。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区路灯等照明设施,禁止依附照明设施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堵塞城区排水管渠,不得擅自在排水设施上接设管道,不得损坏排水井盖、阀门、管道等。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拆除城区垃圾转运站、垃圾箱、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雕塑、小品、树箅子、健身器材和游乐设施。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锦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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