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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市国土局《张家港市农村房屋预拆迁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张政发[200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05

施行日期:2005-01-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镇政府、农工商总公司,常阴沙农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市属各党委(总支)厂: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局制定的《张家港市农村房屋预拆迁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张家港市农村房屋预拆迁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3]66号)和《张家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张政发[2003]63号),结合实施《张家港市农村房屋预拆迁实施意见》(张政发[2004]78号)的实际,现明确如下补充意见:

一、市区杨舍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实施预拆迁的符合分户条件的农村村民,其区位补偿金按应享受宅基地每户135平方米计算,每户定销房基本面积按94.5平方米计算,享受定销房安置价,超出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二、市区杨舍规划控制范围以外的地区实施预拆迁的符合分户条件的农村村民,采取拆迁定销房安置的,每户按94.5平方米以拆迁定销安置房的建筑安装成本价结算,超出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三、经批准实施预拆迁的农村村民,每户原有住房不足94.5平方米的,定销安置房的基本面积按94.5平方米计算。市区杨舍规划控制区范围以内的,基本面积享受定销房安置价,超出面积按市场价结算;市区杨舍规划控制区范围以外的,基本面积享受建筑安装成本价,超出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以上补充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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