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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建立房屋拆迁工作属地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5]5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21

施行日期:2005-06-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建设局制定的《关于建立房屋拆迁工作属地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建立房屋拆迁工作属地负责制的实施意见

为顺利推进房屋拆迁工作,发挥各区政府在房屋拆迁中的组织协调作用,现就建立房屋拆迁工作属地负责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房屋拆迁工作机构

各区政府应建立推进房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迁的组织、协调、推进的相关职责。

领导小组由区长或分管区长任组长,各区建设、城管、公安、法制、规划、国土、房管、信访、工商、税务、监察等部门以及各街道、乡镇的有关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拆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办公室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在市拆迁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二、主要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市重点工程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推进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确保拆迁任务按时完成。

办公室具体负责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做好拆迁项目的动员工作,加快本辖区内拆迁项目的推进;配合市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的许可听证、裁决听证、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及各类文书的送达等基础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和做好房屋强制拆迁后的善后工作;加强被拆迁人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房屋拆迁的信访工作,及时化解因房屋拆迁引发的各种矛盾,有效防止群访和越级上访;协调解决被拆迁人中特困户的社会保障救助工作;加强对本辖区内拆迁实施单位的拆迁行为监督和拆迁项目的安全监督,确保平安实施;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迁统计等日常工作。

三、工作范围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范围包括: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由政府实施的市政公用、交通建设、园林绿化、社会事业、土地收购储备、旧城改造等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的拆迁工作。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当严格执行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拆迁,有情操作,督促拆迁实施单位做好拆迁工作。

(二)拆迁实施单位必须做到依法拆迁、平安拆迁、规范拆迁、文明拆迁。

(三)拆迁项目的费用包干到所在区,实行单价包干,即由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点的房屋评估单价加上包干费用(房屋评估单价的3%)确定。拆迁项目费用实行跟踪审计,对超过包干标准部分的费用,由审计部门、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办公室共同商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0.5%作为办公室费用,从建设单位的管理费中支出。

(四)每个拆迁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规定的拆迁期限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期限。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的,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1%予以奖励;每延期一个月,扣除奖励费的25%,奖励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成本。

五、市人民政府将对各区房屋拆迁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予以考核。

六、房屋拆迁工作属地负责制的具体内容由市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本意见另行制定。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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