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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处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26

施行日期:2005-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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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活动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公示制度,根据《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国办发[2005]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及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现将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化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房屋)主管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活动管理采取网络化管理手段,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http://www.bjfdc.gov.cn)“房地产经纪”频道(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发布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情况、执业房地产经纪人情况、被投诉情况及信用档案情况;对未办理续期备案、无有效联系方式、执业经纪人数量不足、提供虚假人员及房源信息、已注销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进行公示;通过管理系统开通“网上投诉”功能,供群众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投诉。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定期登录管理系统查看相关信息,并输入本机构登录账号及密码处理网上投诉、查看建设(房屋)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核对本机构执业经纪人及其他从业人员情况(企业登录账号及密码由市建委(原市国土房管局)在核发《备案证书》(资质证书)时发给,遗失登录账号及密码的机构可持《备案证书》(资质证书)副本到住所所在区县建设(房屋)主管部门或市建委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处查询。)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下设分支机构办理备案、变更备案、续期备案及注销备案等手续,均应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表格并下载打印,持表格及相应材料到所在区县建设(房屋)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将其全部从业人员名单通过管理系统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机关备案,从业人员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管理系统办理变更备案。

五、群众通过管理系统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网上投诉的,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接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投诉人联系协商解决纠纷,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提交纠纷处理等情况的反馈材料,逾期未反馈的,管理系统将自动把该投诉情况向社会公示。

六、根据《关于进行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京建市[2005]588号),结合管理系统改版情况,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2005年8月31日前登录管理系统,完成下列工作:

(一)核对本机构基本信息(除《备案证书》(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外,还包括业务类型、联系电话等其他信息),对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通过管理系统提交变更申请,由市及区县建设(房屋)管理部门通过管理系统直接进行审核;需要办理《备案证书》变更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管理系统提交变更备案申请表格并下载打印,向所在区县建设(房屋)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管理系统改版后,系统默认业务类型为空,所有房地产经纪机构均应选择相应业务类型,申请变更备案。)

(二)核对本机构执业房地产经纪人情况,经纪人数量不足、需要办理经纪人执业手续的,应持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经纪人身份证件及劳动合同,到所在区县建设(房屋)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执业手续;需要办理经纪人执业解除的,应持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经纪人身份证件及解聘合同(证明),到所在区县建设(房屋)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执业解除手续。

(三)将本机构股东(董事)名单及其他从业人员名单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七、对房地产经纪人数量不足或逾期未办理变更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建设(房屋)主管部门将注销其备案并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公示。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处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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