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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和拆除山南新区违法建设的通告

发布部门:淮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淮府(2006)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6-03-25

施行日期:2006-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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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山南新区开发建设力度的加大,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有的在原住房上加层扩大建筑面积,有的推倒旧房翻盖,有的甚至砍伐树木占用耕地建房,严重影响了总体规划,破坏了建设环境和秩序。为加强管理,保护山南新区开发建设和投资环境,促进山南新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通告如下:

一、山南新区范围内下列建设为违法建设: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工程位置、范围、性质、层数、标高、建设面积和建筑造型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在城市规划区外未经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或者违反批准内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超过批准期限,应当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免予行政处罚;不自行拆除的,由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三、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对制止、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大巡查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非法用地的查处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法建设,有关单位要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并视情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

五、在村庄、集镇范围内未依法制定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的,暂停办理各类建设的审批手续。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六、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或者殴打、辱骂行政执法人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止、拆除违法建设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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