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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阜阳市城市容貌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部门:阜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30

施行日期:2006-08-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制度建设,现将《阜阳市城市容貌标准(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有关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 2006年9月30日前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给市政府法制办。

信函地址: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政编码:236013     联系人:刘建军

电话(传真)0558-2267055 电子邮箱:fzfljj@tom.com

阜阳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

附:

阜阳市城市容貌标准(草案)

1.引 言

1.1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阜阳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所称城市容貌,是指由城市道路、公用设施、建(构)筑物、施工场地、商店(场)、车辆、摊点、集贸市场、居住小区、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户外广告标志、夜景灯饰和公共场所等构成的城市局部和整体环境。

1.3在阜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与城市容貌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标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容貌的权利,都有维护城市容貌整洁的义务和规劝、制止、检举损坏城市容貌行为的责任。

2.城市道路

2.1道路、桥梁平坦、完好、畅通,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及水毁塌等情况,应当及时修复。无障碍设施完好、整洁。各种井盖、水蓖子无缺损,并与路面标高一致。

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2.2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采用暗沟暗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2.3架设电杆、开挖维修道路、疏通管道、疏通沟渠、维修或者铺设管网等要及时清除余(淤)泥、渣土、堆物。

2.4严禁占用城市道路进行下棋、打牌等娱乐活动和看相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

2.5城市道路两侧、居住小区和公共场所严禁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严禁私自设置电话亭、书报亭等各类亭棚。

确需设置搭建的,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6严禁在主次干道两侧搭建灵棚。主次干道两侧和居住小区不得开设花圈寿衣店。不得沿街鸣放鞭炮、抛撒、焚烧冥纸。

2.7严禁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从事车辆维修、清洗、钢(塑钢)门窗加工等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的经营活动。

3.公用设施

3.1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通讯、防洪、防震等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3.2交通标志、标线应规范、完整、清晰、醒目,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完好、整洁。

3.3公共汽车候车亭(站)整洁、美观,站牌字迹清晰,无损坏锈蚀。

3.4城市中无新架空管线。原有架空管线要逐步进行改造,暂时不能改造的要加强维护,不定期对凌乱线缆进行排序,拆除废弃、多余线杆和线缆;单位和居民住户的管线不得穿越道路上空。

4.建(构)筑物

4.1临街现有建(构)筑物外形完好、整洁,残破部分应当及时整修或拆除。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符合城市景观规划要求,与街景环境相协调。

4.2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美化装饰,经常维护,保持外观完好、整洁。外墙面面砖、玻璃幕墙的清洗每年不少于1次,外墙涂料粉刷翻新每3年不少于1次。局部出现污染的,应及时清洗或粉刷。

4.3新建临街建筑物所属商店、门面不得安装实面卷闸门;现有经营商店、门面已安装的实面卷闸门应当逐步改造为透空式卷闸门。

4.4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走廊等应整齐、美观,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临街房屋不得擅自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遮阳(雨)篷(棚),确需设置的应按要求全路段统一规格、色彩和样式,高度不低于3米。

4.5城区屋顶、梯道、立交桥下及建筑物之间不得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物品,临街和居住小区的建(构)筑物不得擅自开门堵窗、破墙开店。

4.6街道巷口、楼群通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7临街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外机等设施应统一确定位置进行安装。临街建筑物空调外机安装距离地面不低于2.5米,冷却水应引入室内或者排水沟(管)排放,不得直接向沿街建筑物墙面和地面排放。破损或废弃的空调外机应及时修复或拆除。新建建筑物应当统一设置空调外机承台(机位)。

4.8在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应有序排放。已损坏的应及时更换维修,不得破坏周围的居住环境。

4.9主次干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一般应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作为分界,并保持其完好、整洁和美观。围栏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1.8米,特殊情况除外。

4.10经批准设置的电话亭、宣传栏、书报亭等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亭外不得摆放任何物品(商品)。

4.11具有不同风格和历史价值的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建筑物,应保持原有风貌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擅自改动和拆除。已残损的,应及时修复、恢复原貌。

5.施工场地

5.1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5.2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设置不低于2.5米高的硬质实体围墙、围板,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2.5米以上的工程立面应进行围网封闭。

5.3施工场地主要出入口处应悬挂明显的施工标牌和行车、行人安全标志以及“门前三包”责任标牌。

5.4建筑工地材料堆码整齐。

5.5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施工场地进出口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

5.6城区工地食堂不得使用煤、柴等固体燃料;临时厕所应建水冲式厕所,不得修建旱厕。

5.7施工用水应按照相关规定排放,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5.8道路、管线施工设置隔离护栏,并保持道路畅通、场地整洁。

5.9建筑施工产生的噪音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破坏周围的居住环境。

5.10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清运渣土,保持整洁。

6.商店(场)、饭店

6.1各类商店(商场)、饭店,以卷闸门为界,严禁店外经营,门框以外严禁摆放商品、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摆放经营设施和从事加工、维修、制作等经营活动。

6.2临街经营餐饮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对原有烟道、炉灶进行改造,采用前厅后灶方式进行生产;使用清洁能源,油烟排放符合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定期清洗油烟污染的墙面等。

6.3临街商店(场)商品陈列有序,橱窗明亮,造型美观。

6.4临街商店(场)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职责,门头(招牌)应当符合市容管理规定,不得乱挂、乱摆、乱放、乱倒、乱贴。

6.5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商店(商场)前搭台、设置彩虹门、摆放模具广告等进行促销活动。

6.6二环路以内严禁新设污染环境和占道焊接门窗、维修装饰机动车等行业的店面,二环路以外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店面,要有相应的经营场地,不得店外经营。

7.车 辆

7.1城市中运行的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7.2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或运输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7.3城市中心区禁止机动车鸣放嗽叭,禁止畜力车和尾汽排放超标的车辆上路行驶。

7.4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板车、客运人力三轮车、货运人力三轮车应当在规定的区域、时段内营运。

7.5机动车应当在固定的停车场内,或在有关部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有秩序停放;自行车、两轮摩托车在主干道的人行道上停放时,应当车头朝向快车道,前轮靠近路沿石,避开盲道、行道树,相对集中纵向摆放。人行道宽度不足1.5米的路段禁止停放车辆。

未设人行道的道路,车辆按规定有序停放,其他非机动车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

8.摊 点

8.1主次干道、人行天桥、绿地、广场、公园严禁摆放摊点。

8.2 3米宽度以下的小街巷禁止摆放摊点;确需在3米宽度以上的小街巷摆放摊点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规范摆放。在距离主次道路两侧建筑物前主墙立面15米以后一侧摆放的摊点,不得使用固定经营设施,影响消防通道。

经批准在小街巷摆放的摊点,一般应限制在自行车维修、鞋类维修、水果、蔬菜销售等,不得摆放小吃摊点。摊点总量应进行控制。

8.3经批准,摆放的摊点应保持周围环境干净整洁,不得影响群众工作和生活。

9.集贸市场

9.1市场标志清晰,符合有关要求。

9.2市场进入口外50米范围内无摊点。

9.3市场内各类商品排列有序,通道畅通。

9.4市场设施和地面整洁干净,无乱搭乱建现象,生产和生活垃圾袋装化。

9.5市场内有符合要求的水冲式公共厕所。

9.6市场设有停车场,各类车辆停放有序。

10.居住小区

10.1建筑物立面整洁干净,定期清除乱贴乱画,有破损和污渍墙面及时修补、清除。

10.2小区内绿化带和树木保持整洁美观,无在绿地内种菜和农作物现象。

10.3小区内按规定进行清扫保洁,无垃圾、污水乱倒和暴露。

10.4小区内各类健身器材等公用设施整洁美观,无破损。

10.5小区内业主不得擅自把生活用房改为餐饮等商业用房。

10.6居住小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肉鸽。

11.园林绿化

11.1行道树木树形整齐,无枯枝、死树、病虫害。树坑平整,无杂物、无黄土暴露。树上无违规牵绳、挂物、钉钉。

11.2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管理单位、个人或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11.3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屋顶应因地制宜实施垂直绿化或屋顶绿化;单位、居民区的庭院绿化和阳台绿化应定期管理养护,绿化、美化环境效果明显。

11.4古树名木及各种珍贵树种应当设置醒目的保护标志。

11.5城市雕塑定期清洗除尘,损坏、废弃的应当及时维修、清除。

12.环境卫生

12.1垃圾转运站、垃圾桶和果皮箱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完好洁净。

12.2公共厕所布局合理,地面保持洁净,墙面、门窗、蹲位、灯具、衣帽钩等清洁卫生。沟槽、管眼畅通,无蝇蛆、尿碱、恶臭。沿街公共厕所标志及指示牌清楚明了,富有美感。

12.3冲洗、清扫、保洁到位,道路干净整洁,无痰迹。

12.4“门前三包”责任落实,无空档地段和卫生死角。

12.5“门内达标”符合要求,办公区、宿舍区、居民区和宾馆、饭店洁净卫生。

12.6生产、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无乱倾乱倒乱放现象。

12.7垃圾收集运输逐步实现容器化、封闭化、机械化。垃圾实行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不得污染周围环境。有毒有害废弃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2.8城市中心区禁止销售滑石粉、水泥、石灰、散煤等粉状物品。

12.9城市中心区禁止设置废品收购点,经审批设置的场点必须距离二环路和六大出口路以外200米以上,做到围栏收废,不乱堆乱放,物品堆放不得超出围墙或栏杆的高度。

12.10二环路以内及其及外侧50米内和六大出口路两侧50米以内,除原已规划定点的洗车场点外,不得新设洗车场点。城区洗车场点布局合理,场地和进出口通道硬化,有完善的上下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干净卫生,不乱堆乱放,场地按要求绿化。

12.11城区沟河塘水面无飘浮物,沿岸无生活、建筑垃圾和违章搭建的建筑(构)物,水面无漂浮物。

12.12城乡结合部无生活、建筑垃圾堆。

13.户外广告标志

13.1户外广告的设置,按照有关户外广告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设置。广告的设置应规范、整齐、美观,与街景相协调。

13.2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游园、建(构)筑物、绿地、河堤等户外空间不得擅自设置条横幅、彩旗、彩条、布幅、充气物、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宣传标语及标志、标牌。

13.3临街单位和店面的匾牌设置用语准确,字迹工整,书写规范,色调和谐,内容健康,无错别字、繁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

13.4店面广告招牌应一店一牌,设置在商店门楣上方,安装支架应隐蔽处理,用板材封闭,不得设置带有挑檐或遮阳雨篷的招牌,达到上下整齐、厚度一致、左右相连、材质高档、亮化配套,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的要求。

13.5临街无破残废弃标语、广告和空白广告牌,无违章广告,无影响建筑景观的广告。

13.6禁止沿街散发纸质广告。

13.7禁止在人民路、颍州路、清河路、颍上路、阜王路、颍河路、奎星路悬挂过街宣传横幅。因特殊情况,确需悬挂条幅、横幅等宣传品的,必须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期限过后立即拆除。

13.8禁止在城区新建绿化隔离带内设置商业性广告。

13.9禁止在沿街楼一楼门楣广告牌以上楼体外立面设置广告牌和各类招牌。

14.夜景灯饰

14.1大型建(构)筑物、城市重要景区建(构)筑物、繁华商业区建(构)筑物、标志性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桥梁、河堤、广场游园、园林绿地及其他露天公共场所、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商店、餐馆、娱乐场所等,应当按城市夜景灯饰规划设置夜景灯饰。

14.2夜景灯饰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讲究艺术性,突出特色,并保持灯饰功能良好,整洁美观,牢固安全。

14.3设置夜景灯饰,应当避免出现下列情形:

(1)灯饰强光直射居民住宅;

(2)影响城市市容和公用设施使用功能;

(3)妨碍交通、消防通道畅通;

(4)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

霓虹灯图案显示完整、醒目。沿街门面招牌亮化,灯具隐蔽处理,不得设置外挑式的灯具。

14.4夜景灯饰的使用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15.公共场所

15.1机动车、自行车存放设置地点适当,车辆摆放整齐。

15.2出入公共场所、繁华区、浏览区的人员应仪表整洁、举止文明,禁止光膀赤脚出入公共场所。

15.3禁止带猫、狗等宠物进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16.附 则

16.1对违反本标准的单位、个人,由城管、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16.2各县(市)可以参照执行。

16.3本标准由市市容局负责解释。

16.4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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