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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的批复

发布部门: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筑府通〔2006〕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6-09-29

施行日期:2006-09-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规划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准〈贵阳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的请示》(筑规请(2006)327号)已收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贵阳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严格贯彻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等文件精神,符合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有关要求,符合《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贵阳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发展目标和基本思路,强化了城乡规划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体现了以科学发展观指导近期城市住房建设和建设大贵阳、加快生态经济市建设的有关精神。《规划》符合贵阳市的整体发展要求,规划原则、规划目标、实施步骤明确,总体布局基本合理并切实可行,因此,原则同意《规划》。

二、《规划》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安排和布局进行控制和指导的基本法定依据,承担对贵阳市城区住房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及《规划》,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支持贵阳市的规划、建设工作,促进贵阳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把贵阳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三、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对违反住房建设规划要求的住房建设项目,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四、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审批后的《规划》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批复。

贵阳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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