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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天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天政发〔2008〕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20

施行日期:2008-03-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先导和统筹作用,有效调控和引导城乡建设,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现就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城乡规划认识,明确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认真学习宣传《城乡规划法》。要把学习宣传《城乡规划法》作为今后我市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的首要任务,市县(区)政府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深入学习研究《城乡规划法》,使各级领导、城乡规划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城乡规划法》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做到知法懂法。同时,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各类新闻媒体、政府、规划网站和其它形式普及、宣传《城乡规划法》,精心营造全社会学法、知法、守法的浓厚氛围,提高广大群众的城乡规划意识。

2.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提升城市化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严格城乡规划工作的实施、强化城乡规划监管,加快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空间规划管理机制,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战略导向、统筹协调和空间资源配置作用。

3.明确城乡规划工作的目标任务。按照《天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确定的城市性质、城市职能和总体目标,争取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其他规划相协调、市域全覆盖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形成层级明确、管理有效的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管体系。到2010年使天水市城市规划区、县城控制性规划覆盖率达到100%,建制镇规划编制率达到100%,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80%,其他乡规划编制率达到80%,有条件的村庄规划编制率达到50%.

二、加快城乡规划编制,建立科学配套的城乡规划体系

1.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五县县城总体规划编制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天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今年要完成报审。五县县城总体规划需要修编完善的要在年内启动。总的要求是县城总体规划的修编完善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统筹布局城乡居民点、产业发展空间、生态保护空间、农田保护空间和区域基础设施廊道,统筹布局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在事关全市建设和发展的区域性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资源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上,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2.加强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专业规划的编制。依据天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科学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发展方向和建设重点,并逐年编制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切实增强城乡建设的计划性和实施项目的系统性。

3.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与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的编制。加快修编各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及自然保护区保护规划,进一步明确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对合理利用资源提出引导性和控制性要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4.加强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统筹协调,科学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

三、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

1.完善城乡规划的主要内容。科学确定城乡生态环境、土地、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在城乡规划中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范围。市县要尽快确定四线范围,即“蓝线”(水系保护范围)、“绿线”(绿地保护范围)、“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黄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

2.强化城乡规划的科技和人才支撑。结合实施“阳光规划”,加快建立市城乡规划信息库,实现社会信息共享。建立规划咨询专家库,开放规划市场,引进高水平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单位进入天水市场,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3.注重各类规划的衔接。各类专业性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发改委、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环保、交通、规划等相关部门建立定期协调制度,确保各类专业性规划之间的有机衔接。

四、严格实施城乡规划,严格规划修改程序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法律依据,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修改。市、县两级规划部门要严格实施城乡规划,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做出规划许可,确保《城乡规划法》的有效实施。

1.严格落实城乡规划的空间管治要求。凡是已经纳入城乡规划的“蓝线”、“绿线”、“紫线”、“黄线”管治空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依法控制,不得另作他用。确因重大项目实施需要进行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调整相应的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对近期建设地段以及政府储备的土地和拟向社会供应的土地,必须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土地市场招拍挂的规划管理依据。

2.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许可管理。市、县两级规划部门要依法把好项目用地和选址关口。严格执行项目选址分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用地标准审批各类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和评估工作,需由市规划局组织进行,提高项目选址的科学性、合理性。

3.加强建设项目许可后规划监管。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及镇域规划区内进行项目建设,必须报经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核发“三证一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经规划部门放验线后方可施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规划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反规划要求的各类建设行为。加大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按规划许可条件进行建设。

4.健全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都要自觉接受人大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定期就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市、县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开展效能监察。

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审批修改备案,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和违法案件查处公布等制度,增加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工作的力度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大意义,建立起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分工抓落实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机制。

2.完善和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甘谷、秦安、清水县要尽快成立城乡规划局,两区五县各重点乡镇设立规划工作专管员,形成市、县、乡(镇)三级规划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在全市健全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全面推行以规划效能监察为龙头的规划管理、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阳光规划工作。

3.按城乡规划法要求,市、县级财政要足额将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预算,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

二00八年三月二十日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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