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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莆田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莆政综(2008)9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5-23

施行日期:2008-05-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为切实有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主要对象,兼顾其他住房困难群体,按照“逐步提高保障标准、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加快保障进度”、统筹城乡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旧住宅区整治力度,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满足城市居民的基本住房需要。

(二)目标任务。一是争取在2008年年底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或特困家庭,做到应保尽保,且保障范围由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是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保障家庭总数的20%;三是廉租住房竣工面积不得低于商品住房竣工总面积的2%,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不得低于商品住房竣工总面积的8%,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地面积不得低于商品住房供地总面积的10%.同时,对年度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达不到规定比例要求的,次年不予下达住房用地计划。

二、切实做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

(一)认真编制规划与计划。编制规划和计划要根据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结果和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明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套数、总建筑面积和在商品住房项目中的配建计划,以及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明确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总量,并在空间分布上使用图鉴方式标明位置;明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租赁补贴资金来源与资金总量。对限价商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建设和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等,也要作出相应的计划安排。要把规划期内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总体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年度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城市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落实配建方案。按年度拟出让经营性项目用地计划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根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出具体建设项目的配建方案;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条件中要明确规定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建筑规模、用地面积、套型面积、总套数、建筑标准以及商品住房小区中座落的位置;国土资源部门在公开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时,将配建方案规定的条款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方式等内容,列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可以选择相对集中建设具有一定规模、配备齐全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示范小区。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性住房体系

(一)建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动态管理机制

1、合理确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各县(区、管委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均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仙游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由仙游县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2008年度,荔城、城厢、涵江、秀屿四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家庭年收入低于3万元、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

2、严格供应管理和复核、退出制度。要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健全退出机制。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对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资产变动情况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要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住房。逾期不退出的,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家庭,也应及时停止供应。

(二)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性住房房源

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省政府每年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多渠道落实社会保障性住房。一是集中建设。有条件的县(区、管委会)或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条件下选择相对集中建设具有一定规模、配备齐全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二是收储用地中统建的拆迁安置小区中安置后套型建筑面积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的剩余安置房。具体收储方案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国土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三是在年度拟出让经营性用地项目配建社会保障性住房。四是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符合城市产业发展政策的大型工业企业或建设项目中,根据农民工的用工数量配建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住房。五是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社会各界通过各种方式提供符合保障面积标准的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向社会出租。

(三)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1、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采取租赁补贴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对属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80?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参照实物配租方式实施保障,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援助的住房困难家庭。对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每平方米1元。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每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结构、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3月向社会公布一次。仙游县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由仙游县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2008年,荔城、城厢、涵江、秀屿四城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3平方米/人,租赁补贴标准详见一览表。

2008年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租金一览表

元/平方米?月

保障对象  荔城区  城厢区  涵江区  秀屿区  最低收入家庭  6  6  5  4  低收入家庭  4.8  4.8  4  3.2

2、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采取改建、收购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将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存量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同时结合旧城片区改造,由各片区改造指挥部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按照安置方案对在该片区内及周边地区只有一处住房且一直作为住房使用的住房困难家庭,经社区、办事处和指挥部审查符合住房无偿安置条件的,由指挥部报送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给予安置,纳入廉租住房管理。

3、加强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执行,并加强建设管理。同时控制廉租住房装修标准,配备基本生活配套设施,保证供水、供电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确保每套住房入住即可使用。

4、加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金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5、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廉租住房租赁信息平台,发挥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作用,为低收入家庭及外来人员等寻找合适的租赁房屋提供方便。

(四)改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1、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县(区、管委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家庭提出申请,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过去已享受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对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2、严格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的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

3、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保障对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行政划拨用地。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准上市、不准出租、不准改变使用性质,确需转让的,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允许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上市出售,上市实行申报制度,购房人享受标准的建筑面积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在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按照上述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5年期限,以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发证时间为起始时间。

(五)发展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主要采取“两限、两竞”,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确定开发建设单位。限价商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

经济租赁住房主要在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专门用于出租,租金实行成本租金。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可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政策。经济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限价商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面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引进人才等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限价商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供应对象,销售与租赁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积极推进旧住宅区整治工作。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力戒大拆大建。

(七)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切实承担起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的具体方式。一是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和公寓,由用工企业根据需要租赁后提供给农民工居住,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和农民工公寓由开发区管委会或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建设。租金实行政府定价。二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用工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和农民工公寓。三是城中村改造时,可以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和公寓,建设用地不得采取以租代征方式供应,建设项目不得变相搞房地产开发。四是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开发建设面向农民工租赁的住房。

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和公寓,均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八)做好衔接工作。

1、新旧政策的衔接。凡在国发[2007]24号文件颁布之前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有规定执行;已取得施工许可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销售和产权登记的项目,其建设标准及供应对象仍按原有规定执行,但产权与上市交易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执行。

2、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衔接。城市低收入家庭已申请租住廉租住房(新建),满5年后,可向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买该住房。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销售价格按届时同级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执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税费由购房人承担。

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一)加强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工作

1、各县(区、管委会)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于2008年5月之前,以户为单位,一户一档,建立本县(区、管委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名档案,完善档案信息系统,并实现动态监管。2008年底前,各县(区、管委会)要实现对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应保尽保”,并逐步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在城市住房保障范围内的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设立住房保障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街道办事处(乡、镇)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住房保障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受理保障对象的保障申请,入户核实申报材料等事务性工作。

(二)落实住房保障有关政策和措施

1、国土、建设、规划、税务等相关部门要积极落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用地政策。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城市绿化赔偿费等项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做到保证供应。“十一五”期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地面积不低于商品住房供地总面积的10%.四是对政府收购旧公房或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2、财政部门要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会同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编制,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四是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五是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建设、规划、财政、民政、价格、税务、国土、统计及调查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强化服务,接受监督,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三)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建设部门要加强规划设计管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确保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同时要加强对设计施工单位监督,保证保障性住房的质量是政府的责任。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四)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工作责任

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县(区、管委会),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隐满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政府对全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住房保障工作具体负责。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县(区)政府(管委会)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和督查范围。

五、继续抓好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

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进一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按“国八条”、“国六条”关于“两个70%”调控措施,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切实加大土地有效供应;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发挥好已出台税收和信贷政策调节作用,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强化市场监管措施,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信息披露和消费引导,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适度消费、梯次消费;加强房价监管和调控,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六、各县(区、管委会)、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和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七、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公布实施。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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