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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第1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3-09-02

施行日期:2003-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废止案。由于国家、省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1995年制定的《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已不适应计划生育新形势的需要。《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比较详尽,完全适用我市的计划生育工作,《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已无修改必要。因此,决定废止《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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