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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心城市人口五年倍增计划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部门:中共宿迁市委

发文字号:宿发[2006]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01

施行日期:2006-03-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十一五”期间,深入实施“城市带动”战略,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工业强城、三产兴城、引资建城、安居旺城”为基本方针,以激活创业、扩大就业为着力点,加快推进人口向中心城市集聚。为确保实现中心城市人口五年倍增,到2010年建成区人口达到60万,并建成江苏新兴工商业城市和区域性中心城市、华东最佳人居城市、教育产业集聚城,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增加投资兴业人口

1、完善招商引资考核办法。

鼓励引进外来资本改造重组或参股控股本地工业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纳入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其他类型按考核办法折合。

新引进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商业银行、担保、典当等金融机构、市政府实施的“55210”工程中的五大物流中心、十大市场开发项目和落户湖滨新城开发区的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设施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开工建设20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卫生、科技、旅游、文化等项目以及职教园区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学校项目,视同工业项目考核,计入部门招商引资实绩。

对提供超过500个固定就业岗位的招商引资工业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倍纳入招商引资考核;提供就业岗位在1000个以上的,按1.5倍纳入招商引资考核。

2、鼓励在市区建设知名企业总部、研发中心、销售总部。层数超过12层的,容积率可超过5.凡自用的,可按政府零收益供地,如需转让房屋产权,可根据出让面积按比例以政府最低保护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完全的产权证明。

3、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各类社会资本建设标准厂房且一次性开工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免收市权范围内的各项建设规费。

4、鼓励建设大型市场。

对大型商业综合市场建设用地,建设期限在2年之内的,土地出让金实行先交后奖政策。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60%奖励给投资者;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80%奖励给投资者;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奖励给投资者。

在市区建10万平方米以上的市场,建成后2年内自用或出租的,可按政府零收益供地。2年后允许产权转让,并根据转让面积按比例以政府最低保护价减半补征土地出让金。

5、鼓励发展市场配套加工企业。对为大型市场配套的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除享受市经济开发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免收在基本建设审批过程中所涉及的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

6、降低注册门槛。凡从事产业政策鼓励类的服务业,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数额,允许实行分期到位,首期注册资本可按申请注册资本额的10%给予注册。允许注册资本3万元成立科技类有限责任公司。对从事科技开发、咨询、中介服务和专为物流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业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实行1元注册。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的贸易型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专业科技咨询、服务型企业,均可申请冠省名。

7、提高外来投资者政治待遇。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提供1000个以上就业岗位,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作为市、区人大代表候选人或聘为政协委员。

二、增加创业就业人口

8、鼓励发展蓝领公寓。

鼓励在市经济开发区、湖滨新城开发区、宿豫经济开发区、宿城经济开发区(以上四区统称开发区)规划建设蓝领公寓,低价出租或按成本价出售给开发区内企业及其员工。

蓝领公寓的绿化率、容积率等指标可依据省定标准执行。用于出租的蓝领公寓,土地价格和各项建设规费享受安居房政策。

9、鼓励企业自建职工宿舍。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开发区内企业自建职工宿舍,用于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免收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

10、鼓励党政机关人员创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在本地创办企业的,组织人事部门应予批准,并按原工资渠道分别给予2?5万元经济补偿。党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工龄满20年的,在本地创业的,经批准可提前退休,享受正常退休待遇。

11、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对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自主创业的,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性收费。免费为去民营企业、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符合条件的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12、鼓励外出人员回乡创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其子女在基础教育阶段,可在公办学校免费自主择校;投资兴办公益事业的,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额50%以上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为项目冠名。

13、成立创业就业辅导中心。凡有市场主体培育准入职能的市直、区直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特点,年内分别成立创业就业辅导中心和培训中心,为创业就业者提供业务培训、项目开发、信息咨询、政策指导、手续办理、资金扶持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并每年结队帮扶创业者不低于20个。

14、降低进城入市门槛。进入新建市场的经营者,前2年免收工商管理费,后3年减半收取工商管理费;税收实行先交后奖的政策,由同级财政按年度结算,前2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额奖励,后3年奖励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

15、增强开发区的城市功能。

鼓励在开发区设立银行营业网点、ATM机、POS机,因业务发展需要建设自用营业或网点用房的,土地按政府零收益出让,免收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对在开发区设立支行的银行机构,办公用房土地出让金按政府最低保护价减半收取。

鼓励在开发区内以3000户以上为一组团,建设教育、医疗、购物及娱乐等生活配套设施完善的新型社区,对社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免收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

增开市区到开发区的公交专线,公交班车亏损经费由开发区财政会市公交公司给予定补。

16、积极鼓励发展物流业、物业管理、家政服务、托幼业、养老业。5年内免收教育费附加,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先征后奖。

17、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法人资本、民间个人资本和外商资本,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投资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

18、鼓励企业吸纳“4050”下岗失业人员。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4050”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增加就学就医人口

19、加快推进两区农村高中进城。宿豫区、宿城区的所有农村高中学校,2年内全部集中到市区,优先享受民办学校的各项优惠政策。

20、鼓励引进人才和学生。

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高中级职称以及我市紧缺型和具有特殊技能的各类人才来我市就业、创业的,按人才派遣管理办法实行人事代理。

鼓励市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院校扩大办学规模,扩大对市内三县和市外、省外招生。大力发展各类教育中介机构和经纪人队伍,从市外每招收一名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奖励50元;设立教育中介服务特别贡献奖,连续3年每年从市外招生1500人以上或连续3年累计从市外招生5000人以上来我市就读职业学历教育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一次性奖励8?10万元,奖金由同级财政支付。对到我市职业学校就读的外地学生,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边工作边学习,达到一定学分后,发放毕业证书。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要适当降低学杂费并给予一定生活费补助。

21、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市、区财政分别设立教育发展专项基金,资助和奖励民办学校,对创建成三星级以上普通高中、省重点职业中学、省合格职教中心、国家级重点职业中学和省示范幼儿园的民办学校,按等级给予20?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2、增加职业教育投入。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职业教育。在确保农村成人教育人均0.5元经费全额拨付的基础上,各级在安排使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科技开发和科技推广经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以及扶贫资金时,把农村职业教育培训经费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职业院校紧缺型人才基地建设、示范专业创建等方面,市、县财政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

23、优先安排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就近安排,并享受市区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24、鼓励各类资本在中心城市办学、办医。达到一定规模的,政府零收益出让土地,免收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

四、增加购物休闲人口

25、加大旅游开发力度。

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建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宿豫区、宿城区参照设立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新创办的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四星级以上饭店、旅游商品加工企业、旅行社等旅游企业,税收实行先交后奖的政策,由同级财政按年度结算,前2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额奖励,后3年奖励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3年内免收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

争取建设省级骆马湖疗养度假基地,吸引市内外离退休干部和单位职工到宿迁疗养度假。

26、大力发展会展业。鼓励各单位、各部门申办省级、国家级部门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对在我市举办各种省级或国家级会议、展览、竞赛等活动,每次由同级财政奖励主办单位或个人2-10万元。单位和个人举办上述各项活动向参观者收取的各项价款,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大型展览馆的建设,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27、迅速增加客运、货运线路数量。招标开辟除边远省份以外的直达长途客运和货运线路,对新辟线路免征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对亏损线路由同级财政会交通部门在一定时期内按比例给予补贴。

28、广泛开展文化活动。中心城市每年开展大型文化活动不低于12次、广场文化活动不低于30次。

29、延长公交车运营时间和拓展线路。

自2006年6月1日起,城区公交车在5:30?21:30,其中夏季5:00?23:00之间保证正常运行,因延长营业时间而发生的亏损由同级财政会交通部门予以补贴。

宿豫区和宿城区内所有农村公路通达的行政村和居住点,都要开通通往市区的公交车。

30、延长经营场所营业时间。市区各商场、超市、新华书店晚间营业时间延长至21:30.

五、增加入城居住人口

31、进一步放宽户籍政策。

凡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固定就业岗位,或求学培训人员,不受任何条件限制,均可在所属城区登记入户。

对在市区购房居住的本市农民,凭房屋产权手续可直接办理家庭成员户籍登记手续。

32、继续鼓励房地产业发展。

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实行净地挂牌,契税由土地储备中心缴纳。国土部门可根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比例,办理相应的土地手续。

鼓励在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集中发展高层建筑(8层以上),并免收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凡开发高层建筑面积占总开发建筑面积60%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50%奖励给投资者;凡开发高层建筑面积占总开发建筑面积95%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80%奖励给投资者。

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渣土,实行分类管理。拆迁渣土按标准减半收费,地基渣土外运的按标准减半收费,不外运可以回填的不收费。

市区范围内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规费,可延缓至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缴纳。

凡取得《土地使用证》的,金融机构都应当办理房地产项目贷款。进一步放宽商品房预(销)售限制条件,凡项目取得《土地使用证》,商品房基础出正负零以上,即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3、鼓励到市区购房、租房。

凡在市区内购买的住房,不受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和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同类区域)住房均价1.44倍等条件限制,契税一律按1.5%征收,商业用房按3%征收,与国家规定税率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补齐。不具备产权面积的车库不缴纳契税。

市区范围内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转手交易的,缓征营业税。

支持、鼓励居民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出租自有闲置房屋和空置商品房,房产税3年内享受先征后奖政策。

34、积极鼓励发展私家车。

对私家车的购置附加、养路费用、证照办理等费用的征收,按淮海经济区最低标准执行。

对无法及时办理牌照的新购私家车,凭临时牌照均可办理车辆移动证,车辆移动证的有效时间延长至6个月。

35、完善配套功能。年内完成城区公厕、公共活动场所等专项规划编制并启动建设。开工建设市区第二水厂,引进骆马湖优质水源。

六、强化组织领导

36、健全领导体系。市里成立中心城市人口五年倍增计划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各有关部门“一把手”为小组成员。宿豫区、宿城区、市经济开发区和湖滨新城开发区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切实增强对中心城市人口五年倍增计划的组织领导。

37、明确目标责任。按照到2010年中心城市建成区新增25万人,总数达到60万人的目标定位,宿豫区完成新增7万人,宿城区完成新增9万人,市经济开发区完成新增6万人,湖滨新城开发区完成新增3万人。市直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职责,制定实施细则,严禁政策“跑、冒、滴、漏”,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38、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将中心城市人口五年倍增计划的目标任务,纳入对宿豫区、宿城区、市经济开发区和湖滨新城开发区以及市直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总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序时进度目标,切实加大对计划推进的阶段性督查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凡完不成年度目标、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2006年3月1日

中共宿迁市委 宿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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