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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中共马鞍山市委

发文字号:马发[2006]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01

施行日期:2006-08-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强化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适用对象和情形

(一)适用对象

1、全市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

2、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以下统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

(二)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取消该地区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单位参加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不能提拔使用,不能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

1、县、区未完成年度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和统计准确率目标任务的;

2、年度综合考核被列为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管理或重点帮助对象的;

3、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综合考核考评未达标的;

4、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因行政侵权引发重大恶性案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5、本单位(含下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干部、职工(含聘用制干部、职工及其他各类用工人员)违法生育的;

6、医疗保健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7、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或严重干扰考核评估行为的。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否决的原则

(一)纳入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的单位,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考核,提出否决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二)纳入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属地管理的单位,由属地乡镇、街道进行考核,涉及“一票否决”情形的,书面上报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提出拟否决的对象和依据,报县区党委、政府审批,审批后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对各区党委、政府和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一票否决”,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拟否决的对象和依据,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四)对当涂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一票否决”,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拟否决的对象和依据,报省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三、严格执行期限和程序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度按年度实施。如出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或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违法行政等情况,造成严重影响的,也可即时实施。

(二)“一票否决”执行期限一般为一年,自作出否决决定之日起计算。

(三)作出“一票否决”决定时,被否决地区或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当年已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已被评先、提拔使用的,要予以跟踪否决。对调离不满四年,发现其在原工作单位任职期间严重弄虚作假,有前述“一票否决”制度适用情形之一而应被否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仍实行跟踪否决。

(四)选拔任用干部中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按干部管理权限,须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由组织、人事部门行使。

(五)评选表彰中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须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审批(推荐)单位行使。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实行 “一票否决”制度,要把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度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措施抓好落实,确保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06年8月1日

中共马鞍山市委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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