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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

发布部门: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马秘[2005]1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15

施行日期:2005-06-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意见》,现就全市乡镇以上各级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推进机关效能建设

机关效能建设是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既是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手段,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以人为本”、“富民为先”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新一轮经济发展高潮的来临,特别是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快速发展,优化发展环境已成为各地抢抓发展机遇的中心工作。近年来,我市在改进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采取了有效举措,促进了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但与形势发展的要求相比,我市一些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还不相适应,一些部门办事效率不高、政令不畅的问题依然存在,有的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办事程序繁琐;有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侵害群众利益;有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势必影响外来投资,影响经济的发展,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加速实现“两个率先”、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切实有效地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紧紧围绕中心,抓住效能建设工作的重点,选准、找好机关效能建设的突破口,以加速推进效能建设工作,切实在效能建设上抓出成效,努力使我市各级机关成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新型机关。

1、加强制度建设。依据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的原则,按照从严治党、执政为民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实际,针对群众反映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妨碍和制约经济发展的各种因素,从机关的基本职能和具体业务出发,建立健全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超时默认制、一次性告知和二审终结制、全程办事代理制及效能告诫、失职追究等制度,做到规范行政,重点解决机关效能建设长效机制的问题。

2、推进党务、政务和事务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和安全以外的需公开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开,尤其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更要公开,并创造条件,使公众能够方便、及时地查阅信息,绝不能走过场、搞形式,避重就轻。各部门和单位建立的信息网络,要尽快实现互联互通,并通过网站,及时向群众公开信息,为群众提供方便。进一步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结果,并在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办事时效等方面作出承诺,增加透明度,提高党务、政务和事务公开水平。

3、突出依法行政。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并根据各自的职能,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要严格依照法定形式和程序管理职责事务,坚持把依法行政作为行政行为的基本准则,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努力消除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体制障碍。

4、提高办事效率。要增强效率观念,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认真执行限时办结等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管理事项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没有规定的,各单位要依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并保证办理质量。

5.开展优质服务。要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把群众所思所想所盼作为想问题、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实际、了解民情、体察民意、集中民智,采取有效形式,建立健全各种便民、利民的服务措施,在全市营造一个良好的办事环境。

三、加强领导,分类指导,营造机关整体推进效能建设氛围

整个效能建设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党政群机关全面展开,以行政效能建设为重点,制发《马鞍山市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规定(暂行)》。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机关效能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扎实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成立全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别任组长和第一副组长,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目标办等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效能办),负责全市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实施。效能办设在市纪委、监察局,与“四中心”合署办公。县(区)也要参照成立相应的机构。市直各单位要确定内设机构具体承办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市效能办对县(区)党委、政府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和市委、市政府各工作机构、工作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效能监察。县(区)效能办在市效能办的指导下,负责对县(区)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效能监察。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机关效能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建立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担负本系统本单位组织实施的全责,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的机关效能建设负领导责任。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机关效能建设方案,抓好各项效能建设措施的检查落实。

各级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以及工、青、妇组织,要按本意见的要求,参照《马鞍山市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规定(暂行)》的做法,结合本系统和部门的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机关效能标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机关效能建设制度,报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备案。

四、严格考核,强化监督,建立机关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

要把机关效能建设与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结合起来,与完善县(区)及市级机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等有机结合,并把它作为机关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建立和完善科学、量化、操作性强的机关效能评议制度。市级机关的机关效能评议与机关作风评议工作合并开展,每年开展一次,评议结果按照一定权数纳入到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县(区)政府要按照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开展本地区的机关效能评议。评议情况要向社会公布,评议好的单位要予以表扬,评议较差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在机关效能建设中暴露出来的违法违纪问题,由有关方面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涉及处理干部,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地做好工作。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效能监督机制,开展经常性的自查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效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要坚决纠正监督检查失之于松,处理问题失之于软的现象,对群众反映多的问题和环节要跟踪监督,促其整改到位,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开展效能监察,督促各级机关改善管理、提高效率,督促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努力建设效能机关。同时积极主动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要求,认真搞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级效能办都要设立投诉电话(对外称效能投诉中心),形成上下畅通、联动的投诉网络。认真受理社会各界对机关效能方面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做好调查核实、监督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使之切实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及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并取得明显成效。要在社会各界聘请一批有代表性的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明查暗访,确保机关效能建设稳步推进。

中共马鞍山市委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05年6月15日

中共马鞍山市委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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