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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各地成立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8-01-25

施行日期:1988-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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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发〔1987〕63号文件关于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颁发以后,目前各省根据“办法”中的有关内容正在着手草拟实施细则和组建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鉴于我国有西医和中医两大学术体系的客观存在,为了使医疗事故鉴定建立在同行评议和鉴定的基础上,以保证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地在组建“鉴委会”时可成立中医和西医两套班子,即另外成立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或暂在鉴定委员会下设中医医疗事故鉴定组。请在草拟实施细则中充分考虑两种医学体系的特点,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搞好这项工作,以使“鉴委会”充分起到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目的。卫生部 国家中医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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