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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卫医发[2000]36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0-23

施行日期:2000-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江西省卫生厅:

你省赣州市卫生局《关于医疗事故鉴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发生医疗纠纷的医患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只要符合鉴定的受理条件,即应当受理。

2、行政复议的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办理。

此复。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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