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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卫医发(2000)45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2-19

施行日期:2000-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请示》(鄂卫医发〔2000〕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胎儿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有关胎儿死亡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鉴定的主体是孕产妇。

因医疗过失造成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可按二或三级医疗事故定级。

此复。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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