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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预防与遏制艾滋病行动计划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发[2002]13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9-27

施行日期:2002-09-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预防与遏制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泸州市预防与遏制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

在《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预防和控制艾滋病1997-201O年规划》和《泸州市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职责分工的通知》的指导下,近年来,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得到加强,政府牵头的多部门预防和控制体系正在形成,群众对艾滋病的认识不断增加,高危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开始减少。

但是,由于艾滋病自身的特点,艾滋病在我市传播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从1995年至2001年,我市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报告数一直在上升,疫情十分严重。从目前情况看,艾滋病病毒现主要在静脉吸毒人群传播,这是控制我市艾滋病大规模流行的关键时机。

为抓住控制我市艾滋病流行的关键时机,保证《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和《泸州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1997-2010年规划》目标的完成,根据《四川省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l一2005年)的通知》 (川办发[2002]16号)精神,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目标:

到2005年底,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病发病人数年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内。

(二)工作指标:

到2002年底完成的工作指标:

1建立2个艾滋病综合监测点。基本掌握我市艾滋病的感染水平,流行特征和流行规律,能较为准确,及时地对艾滋病疫情,流行趋势作出分析和预测。

2对所有临床用血实行艾滋病病毒检测;所有的临床用血由合法的采血机构提供。

3全市70%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医院等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50%的乡(镇)卫生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4对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和劳教所干警进行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培训,培训率达80%。

到2005年底完成的工作指标:

1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城市达到75%以上,在农村达到45%以上;在高危人群中达到80%以上;在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被监管教育的人员中达到95%以上。

2高危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达到60%以上。

3从事艾滋病预防保健、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专业人员达到100%上岗培训。

4全市90%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医院等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能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80%的乡(镇)卫生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5对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和劳教所干警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培训率达到95%。

6建立全市县级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综合监测、实验室检测网络系统,建立采供血机构信息网络系统。

二、实施原则

(一)政府负责,加强部门合作与社会参与,齐抓共管。

(二)预防为主,加强宣传教育,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三)突出重点,加强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注重实效。

(四)类指导,加强督查指导,严格执法,综合评价。

三、行动措施

(一)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监测体系和信息系统。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综合监测网络,开展生物学、人口学、行为学以及社会学监测。建立健全实验室检测网络和质量控制系统,开展艾滋病病毒检测,保证血液及其制品质量。将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纳入卫生信息、网络建设中,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面、快捷、灵敏的信息通路,提高艾滋病应急事件处理能力。

(二)保证血液安全,阻断艾滋病病毒以采供血途径传播蔓延。依法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和管理,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到2002年底前,在全市实行血站技术人员和相关检测人员的全员考核,并实行采供血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加强对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等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销售回收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建立举报制度,加大依法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的力度。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密切合作,严厉打击非法采集、收购和销售手工采售原料血浆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与技能的培训。积极开展医疗卫生人员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和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和管理等人员的专业培训;利用医学学生的学校教育,岗位培训,毕业后教育和医学继续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加强对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和劳教所干警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培训。

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策略和方法纳入市级党校的培训课程。

(四)加强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部门及大众传播媒体要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市县级电视台、广播电台的第一套节目每周至少播放一次艾滋病性病知识、推广无偿献血的公益广告或有关节目。市县级主要报刊每周至少刊登一次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推广无偿献血的报道或公益广告。

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红十字会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负责本系统职工和有关人群的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教育。乡镇、街道要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和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创建文明社区的内容。基层计生部门要普遍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促进生殖健康的教育。要特别注重在青少年中开展青春期和性健康知识、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禁毒知识的普及教育,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要对入学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宣传材料,开设专题讲座,普通初级中学要将上述有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

在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场所,以及医疗保健等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开辟宣传橱窗、发放宣传材料(品),在营业性娱乐场所放置、散发、张贴宣传材料(品),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对劳务输出、旅游等出入境人员,要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教育和相关咨询服务。

(五)针对高危行为开展干预工作,减少人群的危险行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法打击吸毒贩毒、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无毒社区”创建活动,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禁毒戒毒工作,积极宣传和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减少危害,降低人群高危行为。

推行社会营销方法,健全市场服务网络,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货机,利用安全套市场营销策略和计划生育服务与工作网络、预防保健网络大力推广正确使用安全套。在高危人群中开展行为干预试点,提高高危人群安全套的使用率。

积极开展针具市场营销,推广使用清洁针具,减少共用注射器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危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社区医疗机构中进行吸毒人员药物治疗试点。

(六)完善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质量。健全艾滋病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网络。市级预防保健和省、市级医疗机构要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临床诊断、治疗服务。

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艾滋病预防、治疗和护理体系。建立社区专业骨干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营造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生存的宽松环境,实施医疗照顾与关怀,并加强管理,减少其流动。建立符合我市市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关怀护理模式。

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采用药物治疗和其他干预手段,以及剖腹产、人工喂养等,控制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整顿性病诊疗服务市场,推行匿名就诊,规范性病诊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提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医疗服务能力,关心他们的医疗。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应同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基金给付范围,按规定支付。鼓励开展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和慈善机构可争取援助或捐助,可设立艾滋病社会救助基金。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协调会议制度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及时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政府将艾滋病防治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加强领导,形成多部门参与,职责分工明确的艾滋病体系,并制定相应的目标管理指标和考核制度。

(二)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承担的多渠道筹资的机制。各级政府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经费的落实;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为艾滋病防治工作筹资。

附件:泸州市预防与遏制艾滋病行动计划职责分工

一、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艾滋病防治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二、科技部门。加大对艾滋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力度,支持艾滋病检测、治疗、预防控制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三、财政部门。安排艾滋病、性病的预防和控制经费。

四、卫生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起草艾滋病、性病防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组织艾滋病、性病疫情监测与管理,制定有关技术标准,组织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负责组织艾滋病、性病专业机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对专业人员进行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培训,开展健康教育。承担预防艾滋病、性病活动的协调联络任务、组织交流疫情和防治信息,提供技术服务。

五、宣传、广电、文化、新闻出版部门。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宣传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计划,免费宣传艾滋病、性病的危害和预防知识,报道防治工作情况。广播电台、电视台将预防艾滋病、性病内容列入日常宣传计划,逐步加大宣传报道力度,不断提高宣传质量,报刊杂志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知识列入组稿计划,定期刊登。

六、公安部门。打击和取缔卖淫、嫖娼、吸毒、非法采(供)血活动。配合卫生部门贯彻、实施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法规、规章,支持卫生部门在高危人群中开展行为干预工作,参与有关调研和防治措施的实施。承担对被收容教育的卖淫嫖娼及强制戒毒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收容所、看守所和戒毒所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艾滋病、性病检查与治疗。对报复社会和保外就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进行管理。

七、司法部门。配合卫生部门执行艾滋病、性病管理规范,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承担对在押罪犯和劳教人员以及管教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按《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监狱、劳教场所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进行艾滋病、性病检查与治疗,协助卫生防疫部门进行艾滋病监测。

八、教育部门。负责市内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学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及性知识教育,并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和大、中学健康教育计划,在大学生中适当开展性安全知识的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艾滋病的监测管理和出国留学人员宣传工作。

九、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结合计划生育工作,在育龄人群中开展生殖健康教育、性安全教育和使用避孕节育药具防止艾滋病、性病传播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和技术服务。负责在育龄人群中合理推广、指导使用具有预防艾滋病、性病功能的避孕药具,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应用研究。

十、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审查或组织起草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对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编制人事部门。负责解决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编制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鼓励专业人员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政策。

十二、外办、外经贸、检验检疫部门。

负责对本部门直属单位出入境、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组织对援外和承包劳务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卫生部门落实有关艾滋病监测措施和进口血液制品的查禁工作。 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入境人员艾滋病宣传、监测任务。

十三、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公安部门打击嫖娼、卖淫、吸毒、贩毒活动,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规范,支持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宣传工作。负责出国旅游人员出访前的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及检验检疫部门落实有关人群的艾滋病、性病监测措施。

十四、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利用机场、车站、码头及交通工具等场所,对旅客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艾滋病监测和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部门职工、亲属及旅客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配合卫生部门落实艾滋病监测与管理。

十五、民政部门。因艾滋病致贫的家庭和个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负责救助;没有工作单位,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由民政部门视情况给予社会救助。

十六、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解决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医疗费用支付问题。对有劳动能力又有求职要求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提供就业服务,帮其实现就业。

十七、民族宗教事务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民族地区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管理工作,从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支持。组织各地宗教教职人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宗教信徒密集地区艾滋病、性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十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会会员、青少年、妇女、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维护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合法权益。

十九、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动员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自愿工作者积极开展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二十、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支队。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做好军队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各项防治工作。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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