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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市民公共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济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济政[2003]4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6-18

施行日期:2003-06-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市民公共卫生管理暂行规定》于2003年6月17日经第十一届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源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济源市市民公共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大城市管理力度,强化全体市民的城市意识和卫生意识,提高全体市民的健康水平和文明素质,营造优良的城市环境,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物的,除责令立即清除外,处以10元罚款。

二、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除责令立即清除外,不足1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以每吨200元罚款,但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三、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除责令立即清除外,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公共场所或街道焚烧落叶、杂物等垃圾的,除责令立即清除外,每处处以30元罚款。

五、摊点、夜市经营者乱泼乱倒污水、随地丢弃垃圾的,除责令立即清除外,处以20元罚款。

六、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除责令立即清除外,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市区各单位(居民)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可处以禽类每只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八、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除责令立即清除外,处以20元罚款。

九、在城市街道(住宅小区、楼院)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乱贴乱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除责令立即清除外,处以每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除责令立即清除外,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除责令立即清除外,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具体实施办法:第一条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会卫生监督员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共同实施;第九条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共同实施;其他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济源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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