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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漳委发[2003]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2-12

施行日期:2003-12-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开创我市农村卫生工作新局面,保障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奋斗目标,加强农村卫生工作领导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采取一系列积极的措施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农村缺医少药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农民的健康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我市农村卫生工作仍然比较薄弱,农村卫生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医疗服务水平与质量普遍不高,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群众的需求还不相适应,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依然存在,影响到广大农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保障,影响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农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高度,提高认识,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加大对农村卫生投入和政策扶持的力度,加快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到2010年,在我市农村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民合作医疗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基本设施齐全、能够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农村卫生事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召开1-2次专题会议研究农村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协调宣传、发展计划、经贸、教育、科技、民政、财政、编办、人事、农业、公安、计划生育、环保、药监、改革开放、劳动保障、民委和扶贫等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加强配合,提供服务,确保各项农村卫生工作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要建立农村卫生工作检查制度,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情况,接受人大、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监督与指导。市政府每年对各地的农村卫生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农村卫生各项工作的完成。

二、加大改革力度,增强农村卫生事业活力

1、改革现行乡镇卫生管理和运行机制,发挥农村卫生服务枢纽的功能和作用。

认真贯彻《福建省乡镇工作纲要(试行)》,调整现有乡镇卫生院的布局和功能,原则上一个乡镇保留一个卫生院。调整后的乡镇卫生院由政府举办,严格控制规模,按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核定人员,其人员、业务、经费于2003年底前划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经费预算指标相应上划到县级财政,充分发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院人、财、物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作用。乡镇政府要继续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配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发展当地农村卫生事业。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改革卫生院院长委任制,引入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等多种任用方式,在全县或更大范围内选聘事业心强、作风正派、懂技术、善管理的优秀人才担任院长,选拔任用权限和管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卫生院副职经院长提名报县级卫生局备案后由院长聘用,打破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实行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加强对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落实和扩大院长的人事、分配、业务等经营自主权,对不称职的院长予以解聘。结合卫生院发展适当提高院长待遇,并将其工资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纳入财政预算。乡镇卫生院要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收费透明度,积极探索搞活乡镇卫生院的多种运营形式,在用人上实行全员聘任制,真正做到因事设岗,竞争上岗,用事业留住人才,用待遇留住人才;在分配上打破平均主义,引入竞争机制,使员工收入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挂钩,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制度。

2、改革现行人事和人才管理机制,提高农村卫生综合服务能力。

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人事制度改革,依据职责权利对等的原则,优化配置卫生人才资源。在编制内,县(市、区)卫生局可以对辖区系统内的卫生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安排,按干部管理权限送人事、编制部门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卫生人员素质是改善农村卫生服务的关键。严格农村卫技人员的准入制度,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其他卫技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到2005年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要达到85%以上。漳州卫生学校(获得批准的漳州医学护理高等专科学校)要针对农村卫生实际需要,通过改善培养模式,调整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强化面向农村需要的全科医学教育。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乡村医生应接受医学学历教育和在岗培训,力争到2010年全市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完善对口支援和巡回医疗制度,从2004年起,城市医疗机构临床主治医师在受聘中级职称、晋升高级职称前必须下乡工作1年;县以下(含县级)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中级以上职称前必须到上一级医院累计进修半年。

各级人民政府要实行鼓励卫生人员到农村基层服务的政策,努力改善农村卫生人员的生活、工作环境。农村卫生人员医保、社保问题由各县(市、区)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在2004年底前落实。县、乡两级医院离退休人员的各种费用由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证。对在乡镇卫生院(不包括县城所在地卫生院)的卫技人员,财政每人每月按其基本工资10%的标准发给岗位补贴(不列入工资基金管理,退休时不列入计发退休费基数),调离卫生院时取消;对志愿到艰苦、边远地区以及乡(含乡)以下卫生机构工作的各类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可享受定级工资标准。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到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五年的,在享受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的同时,由所在县(市、区)财政给予配套补助。对长期在乡以下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工资待遇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上给予倾斜。分配在老、少、边、海岛、贫困地区卫生院,且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大专以上毕业生,经批准户口可以落到县(市、区)城区。对在农村乡镇卫生院工作十年以上的卫技人员,其子女报考漳州卫生学校(获得批准的漳州医学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强化公共卫生,突出抓好三大重点环节

1、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农村卫生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实行责任追究,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针对防治SARS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要加强县级预防保健和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特别是规范化达标建设,提高处理农村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到2010年,农村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90%以上;100% 的县(市、区)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90%的乡镇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100%的县(市、区)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采取综合措施,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

2、抓好农村妇幼保健工作。依法保护重点人群健康,努力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加强农村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工作,提高住院分娩率,改善儿童营养状况。改善乡镇卫生院(城关所在地除外)接生条件,按《漳州市卫生局关于乡级以上医疗保健产儿科建设规范》,添置必需的设备,增强处理孕产妇顺产、难产应急处理和紧急转送的能力,县级医疗机构及乡镇中心卫生院应具备处理难产的能力。重视城乡结合部、农村流动人口的妇幼保健工作,明确责任,消灭盲点。到2010年,我市的农村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在2000年的基础上分别下降25%和20%.强化婚前保健、产前筛查与诊断、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救护等重点干预措施,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开展群众性除“四害”活动,加大环境整治力度,把改水改厕工作列入文明村镇评选条件,促进文明村镇建设。到2010年全市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75%、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达60%.有条件的乡村,结合改厨、改圈、改厕工作,建设户用沼气池,改善农村卫生环境。大力推进“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农民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四、优化卫生资源,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

1、建设社会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改革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医院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宏观调控,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办医,培育医疗市场,发展民办医疗机构,并按机构性质给予税收减免等鼓励政策,逐步建立起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由政府、集体、社会、个人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社会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到2010年,各级政府要完成县级医院、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的改造和建设任务,保证开展公共卫生、执法监督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基础设施和条件。乡镇人民政府要重点扶持边远山区的村卫生所建设。

2、发挥农村卫生网络的整体功能。政府举办的县级卫生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乡镇卫生院是农村卫生服务的枢纽,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农村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职能。村卫生所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其设置应因地制宜,可以集体举办、村医联办,也可以个体承办。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村外,每个行政村要设立1个卫生所,边远山区可以由村卫生所或者乡镇卫生院派出人员设置医疗点,有2名以上乡村医生的村卫生所尽可能配备1名女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应强化对村卫生所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作用,积极推进和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提高乡村卫生组织的综合服务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职能,突出服务重点,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为民服务、共同发展。有条件的乡镇可试行卫生院与计划生育服务所合并,有利于更好地利用农村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3、发挥中医药的优势与作用。认真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加强县级中医院和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为农村中医药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强化县级中医院和县级医院中医科对乡、村两级中医药业务的指导职能,加强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培养一批较高素质的农村中医骨干,鼓励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兼学中医并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民服务。筛选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在规范农村中医药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上,允许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

4、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支持、鼓励大型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兼并改造县(市、区)药品批发企业,建立基层药品配送中心,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向农村延伸,方便群众就近购药。逐步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和一次性医疗用品集中采购,也可由乡镇卫生院按省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为村级卫生机构统一代购药品,但代购方不得以谋利为目的。

五、加大投入力度,落实农村卫生经济政策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重点向农村倾斜。从2004年起到2010年,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包括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和应对突发性农村公共卫生事件等事项。

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和卫生监督机构从事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和卫生监督工作所取得的各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外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全部返还卫生部门使用,确保上缴资金全部用于发展预防保健事业。卫生执法经费由财政列入预算安排给予保障。

县级财政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对承担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任务的村级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给予补助,可实行经费与任务挂钩。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卫生的补助范围包括: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必要的医疗服务,卫生事业发展建设以及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各级财政要认真做好向上争取的卫生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严禁各种挤占挪用,确保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县级医疗机构要建立下乡巡回医疗服务制度。每个县要配备一辆巡回医疗车,巡回医疗车的日常运行费用由县级财政负责。政府组织的卫生支农所需经费由派出机构的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六、认真抓好试点,逐步建立合作医疗制度各级政府要把农村推行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兼顾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新型的合作医疗制度应以群众自愿为原则,以医疗互助共济为目的,以农村卫生服务为依托,采取农民个人交费为主、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为辅的筹资机制,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以点带面,稳步发展,并且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为确保这项工作可持续发展,要引入保险机制,在全市推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农村家庭住院医疗保险制度”,为参保农民提供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帮助农民抵御个人和家庭难以承担的大病风险。还要建立对农村贫困家庭和农村五保户实行医疗救助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鼓励海外人士捐赠,进一步发挥我市港、澳、台、侨优势,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

七、坚持依法行政,完善农村卫生监督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充实力量,加大对乡、村巡回卫生监督的力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食品安全和生产销售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强化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加强农村卫生服务质量的评估、管理与监督,规范农村卫生服务行为,严禁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理顺和完善执法体制,实现从以卫生防疫站为执法主体的公共卫生监督体系向以卫生行政部门为执法主体,卫生监督所为执行机构,疾病预防、卫生检验为技术支撑的公共卫生执法体系的转变。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服务、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及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药品监管部门要经常组织开展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农村卫生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渠道和质量的检查,开展对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过期失效药品、兽药人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取缔各种非法药品集贸市场。

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农民拒绝使用剧毒鼠药的意识,加强对高毒农药和剧毒杀鼠剂的管理,严格实行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大力开展对制售禁用的高毒农药和杀鼠剂的专项整治活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药品行为。

2003年12月12日

中共漳州市委 漳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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