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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中共阳江市委

发文字号:阳发[2004]1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10

施行日期:2004-06-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03]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我市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1、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体制,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宏观调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全面落实《广东省农村2002-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和《阳江市贯彻广东省农村2002-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从整体上逐步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2、我市农村卫生工作的目标是:到2010年,在全市农村基本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到2010年,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二、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3、公共卫生是农村卫生工作的重点,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以县(市、区)为主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承担全面责任。

4、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把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作为农村卫生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重点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霍乱、病毒性肝炎、艾滋病、性病、肺结核和计划免疫针对的传染病。到2005年,全市所有镇卫生院均建立一个预防接种规范化门诊。2010年农村地区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100%的县(市、区)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全市结核病患病率控制在280/十万以下;所有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75%的镇卫生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继续巩固消灭鼠疫、脊髓灰质炎、丝虫病和消除碘缺乏病成果,全市达到消除碘缺乏病新标准;降低农村地区群众的寄生虫感染率。积极开展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精神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

5、加大农村妇幼保健工作力度。依法规范农村妇幼保健工作,积极实施“母婴安全工程”,继续加强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和质量管理,加大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的力度,采取综合措施进一步提高妇幼保健工作水平。到2005年,全市镇卫生院产科建设达到省制定的考核标准,所有中心卫生院具备处理孕产妇难产的能力,县人民医院或妇幼保健院具备高危妊娠监护抢救和新生儿监护抢救的能力。到2010年全市农村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比2000年分别下降25%和20%以上。逐步启动“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建立健全出生缺陷监测体系和干预体系,大力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诊断、优生遗传咨询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推广新法复苏等适宜技术,控制和减少地中海贫血等地方高发遗传病,消除因围产期不良因素导致的儿童智力损伤,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到2005年,90%以上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具备出生缺陷筛查和干预能力;到2010年,全市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90/万以下。

6、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县城镇要积极开展创建省或国家卫生镇活动,并带动各镇。镇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农村卫生环境整治。到2010年,全市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和卫生厕所普及率目标分别达到80%和90%.

7、加强农村健康教育。加大推进“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的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农民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切实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落实到农村。

三、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8、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由县、镇、村卫生机构组成。县级卫生机构由政府举办,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每个镇必须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其余的可以改为分院或撤销,也可以进行资源重组或改制。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原则上每个村委会设立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等服务,并实行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

9、各地要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建立起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注重发挥社会、个人举办的医疗机构的作用,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应一视同仁,并按机构性质给予税收减免等鼓励政策。

10、强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政府举办的县、镇卫生机构要加强对下级农村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并派出医务人员到农村地区提供巡回医疗服务。

11、切实抓好镇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在镇卫生院内设立预防保健科或预防保健所。

12、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要加大对中医工作的投入,继续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和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全市镇卫生院全部设有中医科或中医专科诊室,所有村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都开设中医药的服务。

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具有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农村中医骨干。以县级中医医院为“龙头”,以常见病、多发病为重点,筛选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和项目,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在规范农村中医药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上,允许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认真发掘、整理和推广民间医药技术。

1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农村卫生资源的组成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职能,突出服务重点。镇卫生院主要承担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主要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宣传咨询工作。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14、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鼓励将基层的药品批发企业改组成区域性药品配送站;鼓励现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到交通不便的镇、农村开办药店,方便农民就近购药;鼓励药品连锁和集中配送向农村延伸和发展。逐步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也可经县以上药品监管部门同意后,委托镇卫生院为村级卫生机构统一代购药品,但代购方不得以谋利为目的。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村卫生站要根据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范用药行为。村卫生站和乡村个体诊所除可配备由省级卫生、药品监督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四、改革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卫生院活力

15、调整镇卫生院布局。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几所中心卫生院。原则上每个镇应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

16、改革镇卫生院管理体制。镇卫生院原则上实行县、镇两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划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镇人民政府要继续支持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严格控制卫生院的规模,按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核定人员。

17、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县或更大范围内调配或公开招聘作风好、懂业务、善管理、有事业心的优秀人才担任卫生院院长,并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扩大卫生院的经营管理权。

18、镇卫生院要强化服务意识、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转变服务模式,拓宽服务内容,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深入农村社区、学校、家庭,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和健康教育等服务。

19、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的要求,全面实行聘用制,因事设岗,按岗聘人,竞争上岗,分流、清退卫生技术岗位上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严格内部考核制度,采用激励机制,使人员收入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挂钩。

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

20、加大农村卫生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各地继续拨出专款,对镇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有计划、分期分批安排脱产学习或专项进修,在县以下(不含县)卫生机构工作的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每5年参加进修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个月。

21、严格控制镇卫生院内非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从2004年起,力争尽快将全市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清退完毕。到2005年,全市镇卫生院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今后进入镇卫生院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都必须具备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

按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对乡村医生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今后新进入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站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正规学历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现有乡村医生要通过参加正规的学历教育。争取到2010年全市90%以上的乡村医生具备中等医学教育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对达不到规定要求,又不参加培训的乡村医生,应注销其执业资格。

22、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卫生机构的在职或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服务。凡毕业后到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卫生院服务的医学院校专科以上学生,定级工资标准可比同类人员上浮一级,每满4年予以固定,计入基本工资。凡调离上述地区的镇卫生院的人员,从调离的下月起,其浮动工资即取消。

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在报考主治医师或晋升副主任医师职称之前,必须到镇卫生院累计服务一年,服务方式可采取定期轮换,或参加巡回医疗服务等形式。

六、落实农村卫生经济政策,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

23、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和分税制管理财政体制的原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

规范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补助的范围和方式,调整政府卫生投入结构,重点向农村倾斜。从2004年起到2010年,各级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包括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改水改厕及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经费和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资金等。

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主要用于县级医院、中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院、慢性病防治站、健康教育所和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设备装备等。

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主要用于包括计划免疫疫苗及运输费用、妇幼卫生保健专项、卫生监督与执法、改水改厕、健康教育和卫生人才培训等。

2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各自职能安排相应的农村卫生建设专项经费和公共卫生项目经费补助。

各县(市、区)财政要在资金安排上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25、县(市、区)财政负责安排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工作必要的人员及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6、镇卫生院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医疗服务收入进行补偿,对其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必要经费,由同级财政根据医疗服务工作需要予以核定。

27、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农村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财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卫生经费的监管,建立、完善财务制度,按照科学合理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核定经费。项目经费要逐步实行公开招标和集中支付,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禁各种挪用和浪费行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28、加大卫生支农和扶贫力度。建立对口支援、巡回医疗和卫生下乡制度。各地要组织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展“一帮一”活动,对口重点支援镇卫生院建设。政府组织的卫生支农所需经费由派出机构的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县(市、区)级医疗机构要建立下乡巡回医疗服务制度,省补助装备的巡回医疗车的日常运行费用由县(市、区)财政负责。

七、全面推进,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29、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确定的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目标,提出本地的发展目标,列入社会发展计划,积极、稳妥、有效地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坚持自愿原则,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因地制宜,加快建立和完善以保大病、保住院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障救助制度。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30、逐步推广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到2006年,全市大多数镇村初步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达到60%以上。到2010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到85%.

31、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激励机制,对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障救助给予经费支持。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除省政府按实际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人数每年人均补助10元外,市、县(市、区)、镇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并根据当年实际参加合作医疗农民数和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到位情况,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每年缴费原则上不低于10元。

32、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制度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补充形式。全面建立县一级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主要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自愿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用于补助农村特困人口交纳合作医疗保障金部分的减免和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困难群众大额医疗费用的减免,并用于调节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运作风险,确保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稳定发展。在积极争取省专项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市、县级财政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资金,用于补充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济基金。

33、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障救助资金的管理。各级财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障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有效财务管理制度和社会监督机构,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34、基本医疗救助金实行个人申请,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管理体制。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市、县级财政要从年度经费预算和扶贫专项资金中安排基本医疗救助资金,交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民政部门要制定具体救助指标,加强资金管理,将有限资金切实用于符合低保条件的特困群众的医疗救助,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各级医院对就医的农村特困群众要酌情缓收或减免挂号费、注射费和诊金,减免的医疗费用从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的药品结余中列支。

八、依法监督,强化农村卫生管理

35、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加强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规范农村卫生服务行为,保证农民就医安全。

36、要重视县、镇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给卫生监督员核发《行政执法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食品卫生、职业卫生、乡村卫生机构等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的监督工作。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对镇卫生监督的领导和指导,严禁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

未设立卫生监督分支机构的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九、加强药品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

37、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促进加快农村药品供应网发展,加强农村药品监管网建设,保证农民用药安全有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38、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特别是高毒农药的管理,严格实行农药生产定点核准和农药生产(加工、复配、分装)及经营许可制度。大力开展对制售高毒农药和杀鼠剂的专项整治活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药品行为,对其制售窝点要坚决予以查封和取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农民拒绝使用剧毒鼠药和正确使用农药的意识。对可能发生的农药中毒,要制定应急预案。

十、明确职责,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39、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对保障农民健康、保护农业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政府对农村公共卫生的责任和组织协调农村卫生工作的职责,把改善农村基本卫生条件、组织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少本地区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人数、保证农村卫生支出经费等目标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40、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职责到位的农村卫生工作机制,建立检查、督导和评估制度,推动农村卫生工作的开展。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农村卫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基础卫生设施建设,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财政部门要随着当地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促进全市农村卫生工作目标的实现。

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使用农药的管理,有效防止发生农药中毒事故,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卫生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做好农村卫生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网络,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资金的管理。

宣传、经贸、教育、科技、民政、人事、人口和计划生育、环保、药监、扶贫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实行分类指导。群众团体要在农村卫生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共同促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

市人民政府从2004年起,每年组织一次农村卫生工作情况专项督查,确保农村卫生各项工作的完成。

中共阳江市委 阳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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