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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恢复大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 [2006] 5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26

施行日期:2006-04-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大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自1980年成立即实行兼职委员制度。多年来,由于领导班子换届、干部职务调整等原因,市民委兼职委员制度一直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为贯彻落实各级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完善我市民族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的民族工作格局,实现民族工作的社会化,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恢复大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兼职委员名单

孙少杰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毕长泉 市经委副主任

王允庆 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献诚 市科技局副局长

齐锦铭 市公安局副局长

宗四平 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纪成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元新 市人事局副局长

韩嘉伟 市国土房屋局副局长

周安伟 市规划局副局长

刘朝洪 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梁旭山 市交通局副局长

孙应学 市农委助理巡视员

刘兆坤 市水务局副局长

王长迅 市林业局副局长

李 俊 市海洋渔业局副局长

陈祥立 市商业局副局长

张 超 市文化局副局长

梁英政 市卫生局副局长

江 武 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文贵 市地税局副局长

孙新生 市体育局副局长

董立群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王忠玲 市广电局副局长

二、兼职委员单位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在研究、制定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期、中期和年度计划时,在同等条件下,对民族乡镇重点产业项目优先论证、优先安排,逐年增加对民族乡镇固定资产投资;有计划地帮助民族乡镇依托资源优势,新建和改建一批支柱产业和增加财源的骨干企业;深入民族乡镇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乡镇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

市经委(中小企业局):把民族乡镇企业发展列入全市民营中小企业发展计划,协调解决民族乡镇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积极引导和支持民族乡镇的重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促进民族乡镇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以及中小企业发展。

市教育局:研究制定全市少数民族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少数民族各级各类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重点研究解决少数民族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方面的问题,帮助民族中小学提高办学质量;认真贯彻在省、市属大中专院校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照顾政策;争取和使用好民族教育专项经费;协调解决“双语”教学存在的问题,提高教学质量。

市科技局:研究拟定促进我市民族乡镇科技发展的规划和优惠政策,积极扶持民族乡镇的科技发展工作,在科技经费安排、实用技术和高科技项目的引进与开发、科技和管理人才的培养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和民族乡镇重点倾斜。

市公安局:积极协助做好民族团结和稳定工作,妥善处理由民族问题引发的治安和刑事案件,严厉打击破坏民族团结不法行为。

市民政局:对少数民族和民族乡镇的救灾、优抚、扶贫等工作给予优先照顾;做好信仰伊斯兰教群众的殡葬管理工作。对行政辖区内涉及民族地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纠纷,要积极与市民委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妥善解决,避免引发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根据需要做好民族乡镇行政建制工作。

市财政局:拟定支持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和转移支付制度,在预算中安排少数民族地区专项补助经费,协调解决民族乡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的特殊困难;指导各区市县对民族乡镇的财政转移支付。

市人事局:注重少数民族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加强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在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少数民族人选。指导和协调民族乡镇的人才资源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到民族乡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民族团结表彰工作,对受表彰人员在荣誉称号、享受待遇等方面给予应有的保证。

市国土房屋局:研究制定民族乡镇土地和矿产资源政策;协调解决民族乡镇在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方面的特殊问题;在开发利用民族乡镇土地和矿产等资源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乡镇利益。

市规划局:在研究制定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时,对民族乡镇重点给予照顾,为民族乡镇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支持。落实《辽宁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在城市建设规划中,照顾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生活习俗,优先考虑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市行政执法局:协助做好民族事务方面涉及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对藏族、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占道经营行为,既要依法管理,又要考虑到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以教育疏导为主,妥善处理有关问题,防止激化矛盾。

市交通局:研究制定民族乡镇交通事业建设发展规划;大力支持民族乡镇交通事业发展,帮助民族乡镇解决公路建设中的特殊问题。

市农委: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乡镇的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问题,制定优惠政策措施;帮助民族乡镇立足农业资源的综合开发,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帮助民族乡镇依靠科技进步,加快脱贫致富的步伐,加大农业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乡镇农业科技人才的培养,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科技文化素质。

市水务局:研究制定民族乡镇水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和有关政策;增加资金投入,加大对民族乡镇水库、河流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力度;对民族乡镇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倾斜和帮助;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乡镇水土保持和饮水困难问题。

市林业局:研究制定民族乡镇林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民族乡镇在水源涵养林保护工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推进林业资金向民族乡镇倾斜,优先安排民族乡镇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积极支持在民族乡镇组织开发的涉林工作。

市海洋渔业局:在拟定全市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规划时,把民族乡镇纳入其中,协调指导民族乡镇渔业产业结构调整、资源配置和水产品养殖、捕捞、加工、流通以及远洋渔业开发工作;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和民族乡镇海洋资源与渔业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乡镇在渔业经济发展中的特殊问题。

市商业局:根据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合理设置网点,保障少数民族生活用品的经营和供应工作。加强与民族工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认真做好清真牛羊(含禽类)屠宰厂(场)建厂(场)国家标准的审核工作。

市文化局:研究制定全市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少数民族乡镇各级各类文化设施建设和人才培训工作;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和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协助市民委组织好我市和参加全省少数民族文艺汇演等活动;加强和挖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工作。会同市民委等有关部门处理出版物中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和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事件。

市卫生局:参与研究制定民族乡镇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加强民族乡镇医疗卫生技术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县、乡、村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加强对民族乡镇地方病、多发病的防治等项工作,协调组织城市医疗单位在人才、技术和物质上支援民族乡镇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协助少数民族乡镇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医疗卫生等科技成果的交流与合作。

市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坚决纠正“清真不清”等违规行为;在审核批准我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资格时,根据民族部门出具的《清真食品准营证》,办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注册登记。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市地税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扶持民族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措施,在国家税收政策改革许可的范围内,对民族乡镇以及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在税收上给予适当减免、照顾,扶持民族乡镇和民贸企业的发展。

市体育局:研究制定全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积极筹措民族体育事业经费,加强和完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训练基地的建设,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人才;协助市民委做好我市和参加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会及专项体育活动。

市政府法制办:支持民族工作部门加强民族工作的法制化建设,规范民族方面的依法行政工作。

市广电局: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规,大力宣传民族团结、共同进步的主题,传播民族知识,报道民族工作的重要新闻;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乡镇的广播电视事业,对民族乡镇要本着优先发展的原则,在资金、设备和人才培养上给予一定的照顾;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严格遵守新闻纪律和重大事件报道送审制度。参与查处在广播电视作品中违反党的民族政策、伤害少数民族感情内容事件。

三、兼职委员会议制度

大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兼职委员会议,就少数民族及民族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问题通报情况、分析形势、研究工作;听取兼职委员对做好民族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研究并协调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会议一般情况于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定期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市民委具体组织协调,并负责形成会议纪要,将会议情况和有关问题及时报市政府。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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