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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发布部门:中共玉林市委员会

发文字号:玉发[2004]2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26

施行日期:2004-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全面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决定》(桂发[2004]8号)精神,推进我市农村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特作如下决定。

一、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1、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围绕我市在全区率先加快发展、率先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加快推进卫生事业发展,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基本医疗需要和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从整体上提高广大农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2、农村卫生工作的目标。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总体要求,到2010年,全市农村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基本设施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得到优质、方便、价格合理的基本卫生服务,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区的先进水平。

二、加强初级卫生保健和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3、加大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实施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根据《玉林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实施方案,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全市2008年前实现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各级政府(管委)成立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督查初保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行政部门内,具体负责初保工作的实施、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4、明确农村公共卫生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管委)要按照分级管理、以县(市)区为主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承担全面责任,负责本区域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落实。农村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管委)举办的卫生机构提供,不足部分可由政府(管委)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购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和规划以及自治区制定的农村公共卫生规划实施方案,努力解决我市现阶段影响农民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全面落实农村公共卫生各项任务。

5、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县(市)区、乡、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网络、应急处理网络、责任网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处理农村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础建设和队伍建设。控制各种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狂犬病、乙脑、艾滋病、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结核病、霍乱、肝炎、职业中毒等重大疾病。采取措施,预防控制急性中毒事件的发生。把乙脑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工作。到2010年,全市以乡(镇)为单位农村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90%以上;100%的县(市)区实现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治愈率达85%以上;全市建成艾滋病监测系统,85%的乡(镇)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全市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市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在各县(市)的县级综合医院设置传染病科或相对独立的传染病区,提高救治能力。

6、大力推进农村妇幼保健工作。贯彻落实《玉林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玉林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加强农村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完善各县(市)区医疗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产科建设,使乡(镇)卫生院具备处理孕产妇顺产的能力,县级医疗、妇幼保健机构和中心卫生院具备处理孕产妇难产能力。大力推行“母亲安全工程”、“爱婴行动”,提高农村住院分娩率。到2010年,农村住院分娩率以县(市)区为单位达到80%以上,孕产妇死亡率以县(市)区为单位在2000年的基础上下降1/4;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在2000年的基础上下降1/5,住院分娩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13.4‰以下。

7、大力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各级政府(管委)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把农村改水改厕与沼气能源建设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和建设;继续开展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促进文明村镇建设;推进“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农民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农民基本卫生知识普及率达到70%;到2010年,农村改水受益人口达到90%,农村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自来水覆盖率达到50%,卫生户厕普及率达到70%,各县(市)区要逐年适当增加改水改厕配套资金投入。

8、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工作。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县级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各级政府(管委)要调整充实卫生执法监督力量,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当地实际需要合理核定人员编制,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县(市)区要加大农村卫生执法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公共卫生监督和卫生机构的监管,确保农民健康安全。

三、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9、构建社会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由政府、集体、社会、个人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组成。各县(市)区要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整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建立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社会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要加强宏观调控,引入市场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发展城乡民办医疗机构。按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合理设置民办医疗机构,引导和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个人到缺医少药的地区开办医疗点,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10、发挥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整体功能。政府举办的县级卫生机构承担农村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卫生监督、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卫生监督和管理职能,一般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乡镇防保人员按辖区人口1/10000配备,并至少具备中等医学专业学历。村卫生所(室)受乡(镇)卫生院监管,每个行政村至少配备一名以上的女村医,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服务。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在城镇和有条件的地方,乡(镇)卫生院转向社区卫生服务模式,鼓励县、乡、村卫生机构开展业务纵向合作,积极推行“示范乡(镇)卫生院”、“示范乡(镇)防保所(组)”、“示范村卫生所”建设活动,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整体功能,到2010年所有乡(镇)卫生院达到国家制定建设标准。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职能,发挥各自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作用,实现优势互补。

11、建立与农村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农村卫生机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必须按自治区制定的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人员、设备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对农村卫生机构的设置、布局和功能进行整体规划与建设。

12、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原则上每个乡(镇)应有一所由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全面推进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任制,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深化乡(镇)卫生院分配制度改革,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与工作任务、服务水平、服务态度挂钩的绩效分配工资制。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考核任命或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保证其相应待遇,并将其工资和医疗保险中单位缴费部分列入财政预算。县(市)区及县(市)区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应聘到乡(镇)任卫生院院长三年以上的,可以保留原单位的编制。

13、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加强县级中医院的基础设施、专科专病建设,突出中医特色。要加强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乡(镇)卫生院临床服务人员学习中医并积极应用中医药技术为农民服务。在规范农村中医药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上,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可自种、自采、自用国家允许的中草药。向农村推广中医药、中医药适用技术,降低农民群众的医疗费用。

14、加大卫生支农力度。建立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制度。重点放在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业务管理、学科建设、院容院貌建设和援赠医疗设备上。严格执行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考核制度。市、县级医疗机构要定期下乡开展送医下乡和巡回医疗工作。乡(镇)卫生院要到村一级开展巡回医疗工作,为农民进行体检,建立健康档案。每个县(市)区配备一辆巡回医疗服务车,由各县(市)区财政负责巡回医疗车的日常运行费用开支。政府组织的卫生支农经费由派出机构的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卫生支农制度要长期坚持,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四、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

15、农村卫生队伍的建设目标。组织制定全市农村卫生管理、卫生执法和卫生技术人员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从2004年起,新上岗的乡村医生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005年全市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和防保人员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具备初级及以上技术资格,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技术人员全部转岗分流;到2010年,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中80%以上具有专科以上学历,30%的乡村医生具有专科学历,80%的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从根本上提高农村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

16、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的学历层次。各县(市)区要制定农村卫生适用人才培养规划,有计划地对农村乡村医生开展中专以上学历教育和全科医学教育。对于在农村卫生机构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专学历的人员,要有计划地选送到医学院校深造,取得高等教育学历后回原单位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到高等院校学习,毕业后继续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17、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市、县级卫生机构建立的进修教育基地要定期组织、安排县及县以下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学习,每5年轮训一次,时间不少于3个月,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18、稳定农村卫生队伍。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凡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可直接定级,定级工资可高于同类人员一个档次。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生活福利待遇可参照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在政策上给予倾斜。采取政府、单位、个人、社会筹资的办法,在乡(镇)卫生院实施“安居工程”。

五、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19、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合作制度。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继续抓好陆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其它县(市)区按照自治区的要求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10年基本覆盖农村居民。

20、多渠道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市、县级财政按每年人均不低于5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农民个人缴费不低于10元;村集体经济要给予支持。农民个人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府不予补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保证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和农民缴费的及时到位,杜绝截流、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现象,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部用在农民的基本医疗上。市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21、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各县(市)区要组织实施自治区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各级政府成立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管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评估、检查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乡(镇)可设立延伸机构或委托机构管理。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根据农民数量和工作量确定,可与初保办公室合署办公,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管理经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管,定期对辖区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基金运转安全正常,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减轻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

22、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五保户、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形式主要是资助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也可以是对大病患者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救助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办法》(桂民发[2004]172号)执行。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各级政府要建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并随经济的增长而逐步增加,从2004年起,市财政将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医疗救助,各县(市)区财政也要在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实行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管理体制。

六、加大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

23、卫生投入重点向农村倾斜。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卫生事业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从2004年起到2010年,中央、自治区下拨的及市、县级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包括乡、村卫生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改水改厕、健康教育以及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等;加大卫生扶贫力度,各级政府每年要从扶贫资金中安排不低于5%的比例作为卫生扶贫资金,用于贫困地区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饮水条件、改厕和公共卫生等。安排用于农村卫生事业的经费和财政扶贫资金,要重点向贫困村倾斜。

24、保证农村公共卫生经费。各级政府按照辖区人口人均0.1?0.15元的比例落实计划免疫冷链经费,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专项经费,县级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人员机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配足,工资由当地财政全额划拨。各县(市)区级财政每年拨出一定经费补助乡村医生,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0元。按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乡镇卫生院负责量化考核,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乡村医生完成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情况发放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本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项资金。

25、合理安排农村卫生机构经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安排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和必要的医疗服务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发展建设资金。对编制内防保人员的工资,县(市)区财政全额保证,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考核发放。县(市)区、乡(镇)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所必需的经费,由县级财政根据医疗工作需要给予补助;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并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26、加大对农村卫生基础建设的投入力度。到2010年基本完成县级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的改造和建设任务。政府举办的县、乡两级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要由县级计划部门按基建程序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其他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按规定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修缮、设备更新购置、人才培养等项目支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等情况,经论证后合理确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年安排。

27、加强农村卫生经费管理。农村卫生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农村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和浪费。对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费收入,不收取政府调控资金。农村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向农村卫生机构和村个体医生乱摊派和乱收费。

七、依法加强农村医药卫生执法监督和管理

28、强化农村卫生行业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与执业监督;加强农村卫生服务质量的评估、管理与监督,重点对乡、村卫生机构预防注射、医疗操作规程、合理用药和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消毒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农民医疗卫生安全;规范农村卫生机构的用药行为,逐步推行农村卫生机构集中采购,村级卫生机构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药品,但代购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严格执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

29、加强农村卫生监督执法。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安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严禁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

30、加强农村药品监管。建立农村基层药品监管网络,保证农民用上合格药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县及县以下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农村卫生机构的药品采购渠道和药品质量进行检查,开展对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兽药人用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药品行为,取缔各种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大力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八、切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31、明确党委、政府对农村卫生工作的责任。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大意义,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工作,将农村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小康社会建设的规划,保证农村卫生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切实解决重大农村卫生问题,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将提高农民健康,减少本地区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人数,保证农村卫生支出经费等目标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32、落实有关部门责任。农村卫生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有关部门必须在职责范围内,制定促进农村卫生发展的政策,发挥应有的作用。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做好农村卫生的规划、组织、实施、协调、督查工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要制定农村卫生经济政策,落实农村卫生补助经费;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人员的养老、失业、基本医疗救助等保障制度;教育部门要配合做好农村卫生人员的培养,在中、小学中开展健康教育;农业部门要做好剧毒农药和鼠药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改厕工作;药品监督部门要做好农村药品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农村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饮用水源,做好农村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服务;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要落实农村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制定人事制度改革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文化、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农村卫生改革政策、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做好农村育龄群众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服务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农村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减少新生儿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儿工作;群众团体要在农村卫生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开创我市农村卫生工作的新局面,为我市在广西率先实现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中共玉林市委员会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04年9月26日

中共玉林市委员会 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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