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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5]8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25

施行日期:2005-05-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乌鲁木齐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和卫生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坚决遏制我市非法行医的势头,为全市各族群众提供安全的就医环境,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和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幌子的欺骗患者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乌鲁木齐市卫生监督所,负责综合协调、信息汇总、上报及处理应急事件。主任由阿不都热依木?木明兼任,副主任由王历兼任,成员从市卫生局和相关部门抽调。

四、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5年4月-5月)为宣传动员阶段。市、区(县)卫生局负责召开本辖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动员会议,成立市区(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查找工作中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开展自查自纠,2005年5月20日将组织机构、行动实施方案、联系人和举报投诉电话报市卫生监督所。

第二阶段(2005年5月-12月)为组织实施阶段。按照卫生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部署和要求,针对无证行医和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多发生于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和出租、承包科室等多发生于基层的实际情况,此次专项行动从基层抓起,逐级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好各区(县)辖区内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市卫生监督所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取缔无证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2005年6月由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组成督查组,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自查自究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性病门诊的专项检查工作。

(二)2005年7月由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重点打击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和水磨沟区未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对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2005年8月-10月由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组成中心检查组,各区(县)卫生局组成专项检查组,对管辖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并进行交叉执法检查,重点是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 。

(四)2005年9月由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计生委组成执法检查组,重点检查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及超范围行医行为。

第三阶段(2005年12月-2006年6月)为总结检查阶段。各区(县)要做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同时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于2006年5月底前将本区(县)的工作总结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

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的有效措施。各单位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抓出实效。

(二)分工协作,明确责任。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行各自职能,相互支持,主动配合,齐抓共管,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市、区(县)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

(三)突出重点,狠抓专项行动的落实。

各区(县)要认真组织落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着力解决当地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对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实现专项行动的目标。要把此次行动真正落到实处,保证不走过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有关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监督执法检查,特别要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突击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严肃处理。重点查处大案要案。

(五)标本兼治,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要按照整顿与建设并举,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与加强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执法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积极探索、完善对医疗服务市场监管的有效模式和办法,提高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水平,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要通过专项行动,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完善监督管理措施。

(六)加强舆论宣传,营造严打态势。

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正确择医。同时要加大曝光力度,及时将此次专项行动情况进行通报,动员全社会共同监督,震慑不法分子。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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