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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屯府办[2005]1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1-21

施行日期:2005-11-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镇府,县府直各有关单位:

《屯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屯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精神,根据《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意见》和省安排我县2006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遵循由政府组织、引导、资助,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等筹资的原则,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民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保证社会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

二、任务目标

(一)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2006年在全县八个镇有条件的村(居)委会先行试点,争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达到10万人以上,覆盖农村人口的60.37%,并制定相关政策和各项管理办法,初步建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体系;

(二)2007年新增参合农民4万人,累计参合农民达到14万人,占农村人口的85%,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建设,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体系;

(三)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2008年开始在全县全面铺开包括集体、个体企业职工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全县参合农民包括集体、个体企业职工在内应保持或提高在应参合人数的90%以上的高水平,并继续完善和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三、试点内容与实施步骤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和探索适合我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筹资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分为成立机构、宣传发动与筹资、建章立制、启动运行、评估总结和推广、全面普及和巩固六个阶段进行。

(一)成立机构阶段

1、成立“屯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县合管委”)。人员组成以县长、主管卫生副县长为正、副主任,县政府办、卫生、财政、农业、农税、民政、人事劳动保障、审计、药监、宣传等部门领导及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其职责是:组织制定和修改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审定年度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负责实施办法和年度方案的组织实施及检查督促;资金的筹集、管理;资金预算、决算的审定;组织考核奖惩等。

2、县合管委下设经办机构“屯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挂牌“屯昌县合作医疗办公室”,简称“县合管办”)。挂靠县卫生局,配备6名专职人员,其职责是:制定年度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审核、认定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及费用水平;负责农民合作医疗证的核发和医药费用报销凭证的审核;对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对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处理日常事务,协调各部门、各方面的关系,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的争议、纠纷进行调解与处理;定期向县合管委报告工作,执行县合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等。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合作医疗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使用与传递;对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等。

3、各镇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镇合管委”)。由各镇领导、卫生院院长、农税所所长、村(居)委会书记代表和参合农民代表组成。其职责是:负责本镇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承担上级合管委(办)委托的有关工作;负责宣传、发动、组织本镇辖区内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按照政策规定组织发动农民自愿缴费、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支持资金;协调处理本镇合作医疗的其它事宜等。

4、各镇合管委在所管辖区内的卫生院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站”(简称“卫生院合管站”)。作为其在各卫生院辖区范围内的经办机构,人员由卫生院院长、分管院长、会计、出纳组长。其职责是:协助镇政府、村(居)委会做好本卫生院辖区内的宣传、发动工作;协助县合管办做好本辖区内农民医药费用报销凭证的初步审核,及时填报各种报表及有关信息的收集上报;受镇合管委委托,对本辖区村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执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处理日常工作;完成镇合管委及县合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5、各村(居)委会相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简称“村或居委会合管组”)。其职责是:引导、发动村民参加合作医疗,筹集、上缴合作医疗资金;收集并公布有关信息;监督参合农民的就医行为;完成上级合管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各级合管机构的成立于2005年9月31日前完成,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和安排试点工作,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任务。县合管办人员属全额事业编制,由县政府增编解决,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各镇合管委、卫生院合管站及村(居)合管组的工作经费由各镇财政解决。

(二)宣传发动与筹资阶段

1、广泛宣传动员。2005年10月20日?10月30日,召开全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宣传动员大会,举办合作医疗工作人员培训班,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宣传工作。编印和发放合作医疗表、册、卡、证、入户调查登记,动员农民积极主动交纳参保金。试点期间各级政府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动员会,并将宣传动员工作贯穿于整个试点工作的全过程,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单、受益农民典型材料宣传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合作医疗政策深入人心,建立扎实的群众基础。

2、基金筹集与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资助和医疗救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其基金属县管县统筹。

个人缴费部分: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合,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为10元,鼓励集体、个体企业和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必须于每年的10月底前缴清下一年度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

政府补助部分: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政府每年按人均补助为:县财政7元、省财政16元、中央财政20元。

3、同步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由县民政局牵头,县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配合,和农村合作医疗同步,全面推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2005年12月前建立屯昌县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主要以政府投入为主,并广泛发动社会捐赠。救助办法:一是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地区,以镇为单位统计贫困救助对象上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统一资助救助对象直接参加当地的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并对参合农民因患大病医疗费用超过合作医疗封顶线,个人难以支付部分给予适当补助;二是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农村地区,对患重病的救助对象给予适当的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根据省、县有关政策及规定确定。继续实施医疗扶贫,完善县属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农村卫生院、“汽车流动扶贫医疗队”等工作,有条件的卫生院设立扶贫病房或扶贫门诊。

(三)建章立制阶段

2005年5月前,制定出相关配套政策、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疾病种类,资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注册登记、就诊转诊、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制度,常规体检和预防保健的项目、方式等。各镇也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各项管理制度,于2005年10月前报县合管委备案。

1、基金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统筹基金(为住院医疗基金和风险储备金)和家庭帐户基金,其中住院医疗基金按人均41元,家庭帐户基金按人均10元,风险基金人均2元提取。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全部进入银行专户储存,实行财政社保专户管理制度。

(1)基金的收缴划拨:农民个人缴费由农税部门代收,并及时转入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县财政补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农民实际缴费人数及时划拨到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专项基金,经省财政、卫生部门对我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定后,划拨到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

(2)补助原则与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照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小额费用补助的原则,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同时兼顾门诊医疗费用的适度补助。

(3)补助比例和额度的确定:遵循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根据我县3年发病人群医药费支出情况、筹资总额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农民就医可能增加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大额或住院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并逐年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家庭帐户用于门诊费用,其节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4)补助方式:参合农民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补偿可当场直接兑现,住院补偿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规定费用,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县合管办核销。参合农民经批准到县级以上(不含县级)医疗机构就医,可先自行垫付有关费用,再按相关规定及时到县合管办审核报销。

2、医疗服务管理

(1)择优确定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本着服务优质、价格低廉、便民就近就医的原则,原则上确定县属医疗机构、农村卫生院为定点医疗机构,各村(居)委会建立1个合作医疗所(室),其他农村办医、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经县合管办严格审查后合理择优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此项工作于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与县合管办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加强设施和业务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技术和服务质量。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2)逐级转诊制度:制订和完善诊疗规范,建立科学的逐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合理分流病人,并严格农村药品监管,推行农村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保障农民用药安全,降低医药成本,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

(3)基本药物制度:参照省基本药物目录,制定《屯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药物目录(试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基本药物目录使用药物,发现违规行为将不予核销,违规行为在限期内不整改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3、监督管理

(1)成立监督机构:2005年10月,成立由有关部门人员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其中农民代表占20%),每年定期检查、监督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2)加强监督措施:县政府每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情况组织两次检查,县各级经办机构要不定期进行自查,同时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内设财务会计制度。县财政、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和管理、基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吸收部分参合农民代表参加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务,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并接受人大的监督。各村(居)委会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至少每季度张榜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四)启动运行阶段

2006年1月1日,召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启动会,试点工作开始运行。试点地区参合人数占应参合人数的比例争取达到60%以上,全县达到10万人以上。建立资金专户,县财政补助资金按参保人数足额到位,并在此基础上争取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按参保人数到位。发放农民《合作医疗证》,定期报销农民已发生的住院费用或大病费用。

(五)评估总结和推广阶段

2006年12月,县合管委组织对各试点镇(区)的情况进行考核和验收,并以此形成检查考核制度,每年年终都要对试点工作进行考核和验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强化筹资、运行、监管机制。2007年逐步扩大试点村(居)委会数,通过典型示范,再增加参合农民4万人。

(六)全面普及和巩固阶段

根据省的部署,在不断总结和完善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8年在全县农村地区全面铺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惠及农村集体、个体企业职工,不断巩固参合成果。到2010年,全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包括集体、个体企业职工在内应保持或提高到90%以上的高水平,覆盖所有农村和集体、个体企业,使全市广大农村居民受益。

四、保障措施及其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和政府的富民之策、爱民之心、为民办实事好事,加强统一领导,各级政府、村(居)委会要在宣传发动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上下功夫,实行部门分工负责,要在加强领导、工作任务、资金保证、管理监督四个方面明确责任。

1、卫生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搞好调查研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2、各镇府和村委会要负责辖区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负责动员参合农民应缴款的动员和征收,按时完成县政府布置的任务;

3、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农税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镇政府和村委会及时收取农民的参合金并及时存入专户。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4、民政部门要摸清贫困家庭底数,严格把关,确保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要救助的人群上;

5、审计和农业部门要定期对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保证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6、发改、教育、人事、计生、食品药品监督、扶贫等部门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本部门工作内容;

7、农业银行要提供支持条件,完善资金管理网络系统,确保资金安全。总之各镇、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特别是各镇政府和村委会要与县政府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按要求把工作落实好。

(二)制定相关政策和配套文件。县合管委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药品目录、宣传提纲、医疗诊疗项目、会计制度、资金管理办法、医疗救助制度、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考评标准等,为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证。

(三)统筹兼顾,推进农村卫生配套改革。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要大力推进农村卫生改革,建立健全县、镇、村三级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一是健全网络,调整布局,强化功能,重点加强镇中心卫生院的建设,改善一般卫生院基础设施和设备条件;二是深化农村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全员聘任制;三是开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对农户、缴费、补助、个人健康档案、资金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统一的微机管理,建立快捷、准确的报销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资金安全,为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基础条件。

(四)强化培训,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队伍建设。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农村卫生的相关政策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方案设计与补偿测算、管理与监督、评估与调整等有关专题,进行普遍培训,分期举办全县卫生管理人员、农村卫生院院长培训班,进一步统一思想,规范运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并保证质量。

(五)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县合管委要组织力量,按县、镇、村三级签订的目标任务责任书,定期对各试点镇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不断总结交流试点工作的典型经验,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整体推进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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