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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全市区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

发布部门: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津编机字(2006)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2-14

施行日期:2006-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编办、卫生局、发展计划委 ( 发展和改革委 )、人事局、财政局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 中发 [1997]3 号 ) 精神和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16号)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2005 年第 39号令) 的有关要求,经市领导同志批准,现就推进我市区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市区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综合管理的原则,调整卫生资源的配置, 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建立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并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卫生监督体制。

要强化政府卫生执法职能,实现卫生监督工作法制化管理, 加强和充实卫生监督力量,为卫生执法监督提供组织保障;要合理划分和明确卫生监督和卫生技术服务职责,将卫生监督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离,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要组建统一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监督职能,规范卫生监督行为,建立卫生执法监督统一、高效的机制。

二、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本辖区的卫生监督工作任务。主要职责有:

承办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和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对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水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对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受理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负责辖区卫生监督信息、资料的汇总、分析和报告;承担上级机关交付的其他任务。

三、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

将区县现有的卫生防病和监督机构承担的卫生监督职能分离出来,单独组建卫生监督所,为区县卫生局管理的执法机构。

区县卫生监督所人员编制的配备,应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和面积、工作范围和任务等因素,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与本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区县卫生监督所的人员编制,原则上按照不低 于辖区人口万分之一点二的比例进行配备。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区县建立卫生监督所所需人员编制,原则上在本区县总的人员编制数额内调剂解决 ,市里不另行增加编制。目前,各区县要在本区县卫生防病和卫生监督机构总的人员编制数额内,合理划分和确定卫生监督所的人员编制 .

四、区县卫生监督人员的管理

区县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区县有关部门要大力加强卫生监督人员队伍建设,按照公务员考核、奖惩等规定,对工作人员实施规范化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 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的总体要求,根据机构编制的有关规定和卫生监督职位设置规定,对人员来源、队伍建设作出总体规划。先期人员的来源,首先从现有的卫生监督人员中考试录用 ; 不足部分,在现有卫生防病和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中考试录用。今后,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需增加人员,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录 ; 或安置接收符合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

五、区县卫生监督所的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

区县卫生监督经费按照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我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 财社 [2000]26 号 ) 规定,由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给予保证。 2006 年至 2008 年三年内,区县监督所所需执法装备建设费用,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根据工作需要,先急后缓、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各区县有关部门要采取新建、改造、调剂等途径解决好本级卫生监督所办公设施,力争在三年内达到国家提出的指导标准要求。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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