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加强了日常监管。在监管工作中,发现上海大合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40家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去向不明(详见附件),特此通告。上述企业在本《通告》公布后两个月内仍未向经营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主动办理相关手续,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流通〔2006〕5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7-31
施行日期:2006-07-31
时效性:已失效
近年来,我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加强了日常监管。在监管工作中,发现上海大合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40家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去向不明(详见附件),特此通告。上述企业在本《通告》公布后两个月内仍未向经营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主动办理相关手续,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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