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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乱贴乱画广告的通告

来源:青政发[1997]189号  作者:青岛市人民政府   日期:97-11-15

  为进一步清理不良文化现象,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创造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乱贴、乱画广告的非法行为进行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院落、楼道、通讯电力线杆和其它公共设施上擅自张贴、涂画各类广告。

  二、严禁下列内容的广告:

  (一)非法行医的广告;

  (二)散布封建迷信等内容不健康的广告;

  (三)内容虚假不真实的广告;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广告。

  三、单位、个人因宣传厂家产品及营销、招工、招生、行医等需要在公共场所张贴广告的,应当按规定向市户外广告联审办公室和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户外广告栏内张贴。

  四、单位和个人从事广告印刷业务,必须经新闻出版等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在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从事广告印刷业务。不得违反印刷和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接非法广告的印刷业务。

  五、单位、个人需印刷广告的,应当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持批准文书到印刷单位办理广告印刷业务。

  六、单位、居民因开业、庆典、婚事等需张贴“喜”字等各类招贴的,应当在张贴后5日内,由张贴的单位、居民负责清除,恢复原貌。

  七、沿街单位的门头字号、橱窗广告、招牌要书写规范并保持整洁完好,对张贴、涂画的广告和过期的标语应当及时清除。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通告第一、二、三、六、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500元罚款;

  (二)对无《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执业、擅自张贴医疗广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青岛市私营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三)单位、个人非法印刷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吊销《营业执照》、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四)对乱贴、乱画广告,违反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违反环卫、市政设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环卫、市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九、各级文明办和城管、工商行政、公安、卫生、规划、市政、电业、房产等部门和各区、市人民政府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对乱贴、乱画广告非法行为的举报。

  十、对举报乱贴、乱画非法广告的个人,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保密,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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