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1章第377条)
[2003年4月1日]2003年第12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2年第219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1/04/2003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1/04/2003
(1)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上法团”(listedcorporation)具有本条例第308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合资格股份”(qualifiedshares)指符合以下说明的股份─
(a)有人拥有该等股份的权益;
(b)该人已授权某核准借出代理人作为其代理人借出该等股份;及
(c)该核准借出代理人获授权只可根据有关协议借出该等股份,如任何该等股份已由该核准借出代理人根据有关协议借出,而该代理人根据有关协议要求交还该等借出的股份的权利须仍未终绝,则“合资格股份”仅在此情况下包括该等借出的股份;
“有关股本”(relevantsharecapital)具有本条例第308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有关事件”(relevantevent)就本规则以及依据本规则厘定本条例第XV部所指的披露责任及作出具报的责任而言,指在第3(3)、5(4)或(5)或7(2)、(3)或(4)条所指的个案中该等条文提述的情况;
“有关协议”(relevantagreement)指载有具有以下效力的条文的证券借贷协议─
(a)股份借用人须在借用的股份交付时将价值超过借出的股份的值的抵押品交付股份借出人(或按照借出人的指示交付),作为交还该等借出的股份的保证;
(b)抵押品的价值及借出的股份的价值须每日按照值计算差额,如该抵押品的价值低于借出的股份的值,则借用人须提供额外抵押品;及
(c)借出人可随时向借用人发出通知要求交还借出的股份,而该借用人即有责任交还该等股份,而该等条文是该项协议的要素;
“有关时间”(relevanttime)指有关事件发生的时间;
“股份”(shares)指上市法团有关股本中的股份,并包括─
(a)该等股份的权益;及
(b)相等股份;
“抵押品”(collateral)指根据有关协议存放于股份借出人或由股份借用人或他人代该借用人以其他方式向股份借出人提供(或按照借出人的指示存放或提供)的款项、证券、信用证或担保,而该等款项、证券、信用证或担保是为保证交还根据有关协议借出的股份而如此存放或提供的;
“受规管人士”(regulatedperson)指─
(a)根据本条例第V部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获注册的中介人;或
(b)在证监会为施行本规则而认可的香港以外地方获发牌、获注册或获豁免领牌进行证监会认为相当于第1类受规管活动的活动的法团;
“披露责任”(dutyofdisclosure)具有本条例第308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订明目的”(prescribedpurpose)就根据有关协议借出或借用的股份而言,指─
(a)根据另一份有关协议的条款将股份转借予第三者;或
(b)根据首述的有关协议的条款将从某人借用的股份交还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