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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A章:辐射(管制放射性物质)规例

来源:  作者:香港  日期:97-06-30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03章第13条)

[1965年10月1日]1965年第114号法律公告

(本为1965年第6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部 导言

本规例可引称为《辐射(管制放射性物质)规例》。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作人员辐射监测器具”(personnelradiationmonitoringdevice)指设计给个人佩带或携带的器具,用以测量辐射照射量,亦包括置于合适菲林匣内适宜作该用途的摄影菲林;(1985年第228号法律公告)

“东主”(proprietor),就任何受影响的经营或受影响的工业经营而言,包括当其时管理或控制该经营所进行的业务,或收取该经营所进行的业务的利润,或雇用任何人从事该等业务的人;

“放射性废料”(radioactivewaste)指放射性物质废料及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废料,或在顾及其用途后可能已被如此污染的废料;

“非密封的放射性物质”(unsealedradioactivesubstance)指并非密封源的任何放射性物质;

“受影响的工业经营”(affectedindustrialundertaking)指《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所指的工业经营,而放射性物质是在其内或由其制造、使用、处理、搬运或贮存者;

“受影响的经营”(affectedundertaking)指任何经营,不论是为图利或为其他目的而进行,而放射性物质是在其内制造、使用、处理、搬运或贮存者,但不包括受影响的工业经营;

“密封源”(sealedsource)指永久封装在容器内的放射性物质,而封装的方式是除非容器损坏,否则该放射性物质或其任何部分不能脱离容器,但封装方式亦能容许辐射的发射;

“处理”(handling),包括身体接触或藉遥控接触任何放射性物质或载有放射性物质的容器;

“发光化合物”(luminouscompound)指由任何放射性物质组成或含有任何放射性物质的发光物;

“雇用”、“受雇”(employ,employment),包括提述为他人进行的任何类型的工作,不论是无偿或是有代价的;

“认可检验所”(approvedlaboratory)指为施行第12条而由管理局认可的检验所;

“监督”(Authority),就受影响的工业经营而言,指劳工处处长,而就受影响的经营或就非从事任何经营的任何人而言,则指衞生署署长;(1989年第76号法律公告)

“辐射”(radiation)指电离辐射;(1985年第228号法律公告)

“医务小组”(panel)指管理局根据本条例第5条不时委任的委员会,以就影响或关乎受雇于或将受雇于涉及制造或处理任何放射性物质的任何工作或工序的人的健康状况事宜,向管理局提供意见;

“露天地方”(openair)指符合下述条件的场地─

(a)上面并无遮盖以及无阻挡;

(b)任何水平长度均不少于1.5米;及

(c)如场地4面围着,则围绕该场地的围墙的平均高度,每米有不少于0.25平方米的水平面积。(1982年第410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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