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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7章:中华基督教会合一堂法团条例

来源: 作者:香港 日期:97-06-30

第1027章:中华基督教会合一堂法团条例

颁布日期:19970630 颁布单位:香港

详题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为中华基督教会合一堂成立为法团而订定条文。

[1967年9月22日]

(本为1967年第54号)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中华基督教会合一堂法团条例》。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已废除的条例”(repealedOrdinance)指《香港基督教会合一堂法团条例》*(第1027章,1964年版);

“合一堂”(HopYatChurch)指中华基督教会合一堂整体,包括合一堂的所有教堂、学校及其他机构以及当其时它们各自的成员;

“牧师”(ministers)、“宣教师”(preachers)分别指当其时受雇于合一堂的牧师及宣教师;

“法团”(Corporation)指由第3条成立为法团的团体;

“章程”(constitution)指获合一堂的成员按照当其时有效的合一堂章程所不时批准的合一堂章程;

“单位堂”(UnitChurch)指合一堂的任何教堂机构;

“单位堂堂会”(CouncilofaUnitChurch)指法团的任何单位堂当其时的堂会;

“管业委员会”(PropertiesManagementCommittee)指法团当其时的管业委员会。

注:

*"《香港基督教会合一堂法团条例》”乃“HopYatTongChurchofChristHongKongIncorporationOrdinance"之译名。

第3条 成立为法团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中华基督教会合一堂当其时的堂代表会为一个法人团体(以下称为“法团”),须以“TheCouncilofRepresentativesofHopYatChurchoftheChurchofChristinChina"的名称命名,并以该名称永久延续,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及审裁处可以该名称起诉与被起诉,以及必须备有和可以使用法团印章,亦可以不时按法团认为适合而破毁、更改、改变和重新制造法团印章。

第4条 法团的权力 版本日期 27/12/2002

法团有全面的权力─

(a)管理、管治和经办香港合一堂、九龙合一堂、九龙合一堂学校、合一堂幼稚园及合一堂启智学校;

(b)设立、管理、管治和经办一间或多于一间的诊所、医院、教堂、学校或教育或慈善机构,视乎法团认为适合而定;

(c)获取、购买、取得或以其他方式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质或种类以及位于任何地点的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以及接受该等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的租赁;(由1974年第74号第3条修订)

(d)以购买或其他方式获取任何性质或种类的货品及实产;

(e)将款项以存款于香港的任何银行的方式投资,或投资于任何政府债券,或投资于香港的任何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的按揭,或投资于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任何法团或公司的债权证、债权股证、股额、资金、股份或证券、保证;

(f)按法团认为适合的条款,将当其时归属法团的任何土地、建筑物、宅院、物业单位、按揭、债权证、债权股证、股额、资金、股份、证券、保证、船只、货品或实产批出、出售、转易、转让、退回、交出、按揭、批租、出租、再转让,移转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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