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38章第29条)
[1978年7月1日]1978年第145号法律公告
(本为1975年第163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部 导言
本规例可引称为《药剂业及毒药规例》。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用于治疗人类及动物病患的内服药物”(medicine for the internal treatment of human and animal ailments) 包括任何以注射方式施用的药物,但不包括任何漱口剂、滴眼剂、眼科用洗剂、滴耳剂、滴鼻剂、灌注液或相类物品;
“含砷毒药”(arsenical poisons) 指含砷的有机化合物及无机化合物;
“含锑毒药”(antimonial poisons) 指含锑的有机化合物及无机化合物;
“食物”(food) 包括饮料;
“英国药学药典”(British Pharmaceutical Codex)、“英国药典”(British Pharmaco-poeia)、“英国国家处方集”(British National Formulary) 及“英国兽医药方集”(British Veterinary Codex) 包括它们的补编;
“审裁处”(Tribunal) 指根据本条例第30条设立的药剂业及毒药上诉审裁处; (1980年第369号法律公告)
“兽医机构”(veterinary institution) 指治疗患病动物的兽医医院、兽医诊疗所或其他处所。
(2)在本规例中,凡提述某生物碱,即包括提述该生物碱的盐类,而如某生物碱的酯类凭借"其酯类"数个字被列入毒药表内,则亦包括提述该生物碱的任何酯类。
(3)在本规例的附表中,凡提述任何物质或制剂含有某种毒药的百分率,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否则须按以下方式解释,即是说,在提述某物质或制剂含有百分之一的某种毒药时,指─
(a)如该物质或制剂属固体,即每100克该物质或制剂含有1克该种毒药;
(b)如该物质或制剂属液体,即每100毫升该物质或制剂含有1毫升该种毒药(如该种毒药本身属固体,则每100毫升该物质或制剂含有1克该种毒药),而较大或较小的百分率,均按此比例计算。
(4)在本规例的附表中,"A"部下所列物质基本上是作医药用途的物质,而"B"部下所列物质则通常不是作医药用途的。
(5)在本规例中,凡提述本条例某编号的条文,即为提述本条例的该条文。
(6)凡本规例任何条文赋予某委员会某些职能,则在该等条文中凡提述"委员会",均须解释为提述为执行该等职能而根据本条例第4A条设立的执行委员会。(1980年第369号法律公告)
第3条 本条例第22条的适用范围只限于附表1 版本日期 01/08/1999
本条例第22条只适用于既列于《毒药表规例》(第138章,附属法例)的附表中毒药表的第I部亦列于附表1,但没有列于附表3的毒药。
(1999年第202号法律公告)
第4条 引伸应用关于毒药须加上标签的条文,并就附表6的毒药放宽其规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例第27条及本规例第12至17条的条文(该等条文是关于在毒药上加上标签的)适用于获本条例第32条豁免的销售,亦适用于毒药的供应(经销售而作的供应除外);而在该等条文中凡提述毒药的销售及毒药销售商,均须当作分别提述毒药的供应及毒药供应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