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首页|律师库|律所库|案源中心|知识库|案例库|更多
登录 注册
专业律师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
合同法
合同法
公司法
知识产权
医疗事故
债务债权
更多>> 

法规库-法律法规查询

(共收录法律法规300000条)
您所在的位置:找法网>法律法规 > 港澳台及国际法 > 国际条约 > 正文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来源:  作者:联合国  日期:07-03-23

序言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律上地位

第三章 有利可图的职业活动

第四章 福利

第五章 行政措施

第六章 执行和过渡规定

第七章 最后条款

(1951年7月28日订于日内瓦)本公约于1954年4月22日生效。1982年9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加入书,同时声明对公约第十四条后半部分和第十六条第三款持有保留。本公约于1982年12月23日对我生效。

序言

缔约各方,

考虑到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人人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歧视的原则,

考虑到联合国在各种场合表示过它对难民的深切关怀,并且竭力保证难民可以最广泛地行使此项基本权利和自由,

考虑到通过一项新的协定来修正和综合过去关于难民地位的国际协定并扩大此项文件的范围及其所给予的保护是符合于愿望的,

考虑到庇护权的给予可能使某些国家负荷过分的重担,并且考虑到联合国已经认识到这一问题的国际范围和性质,因此,如果没有国际合作,就不能对此问题达成满意的解决,

表示希望凡认识到难民问题的社会和人道性质的一切国家,将尽一切努力不使这一问题成为国家之间紧张的原因,

注意到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对于规定保护难民的国际公约负有监督的任务,并认识到为处理这一问题所采取措施的有效协调,将依赖于各国和高级专员的合作,

兹议定如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难民”一词的定义

(一)本公约所用“难民”一词适用于下列任何人:

(甲)根据1926年5月12日和1928年6月30日的协议、或根据1933年10月28日和1938年2月10日的公约、以及1939年9月14日的议定书、或国际难民组织约章被认为难民的人;

国际难民组织在其执行职务期间所作关于不合格的决定,不妨碍对符合于本款(乙)项条件的人给予难民的地位。

(乙)由于1951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事情并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对于具有不止一国国籍的人,“本国”一词是指他有国籍的每一国家。如果没有实在可以发生畏惧的正当理由而不受他国籍所属国家之一的保护时,不得认其缺乏本国的保护。

(二)(甲)本公约第一条(一)款所用“1951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事情”一语,应了解为(子)“1951年1月1日以前在欧洲发生的事情”;或者(丑)“1951年1月1日以前在欧洲或其他地方发生的事情”;缔约各国应于签字、批准、或加入时声明为了承担本公约的义务,这一用语应作何解释。

(乙)已经采取上述(子)解释的任何缔约国,可以随时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通知,采取(丑)解释以扩大其义务。

共8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上一篇: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
下一篇:关于扣留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万句律师在线为您解答法律疑难找律师、找法律、上找法网

您所提问标题:

您的问题描述:

您在提问过程中有疑问请电话咨询我们:400-678-6088

温馨提示: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点此发布免费法律咨询,万名律师为您的法律咨询立刻提供在线及时权威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