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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 作者:国务院办公厅 日期:01-12-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附: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1〕13号),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调整为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升格为正部级。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管理的直属机构。在著作权管理上,以国家版权局名义对内对外单独行使职权。

  一、职能调整

  (一)加强的职能。

  1.全国扫除黄色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活动(以下简称“扫黄打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出版物市场的执法监管。

  2.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工作。

  (二)新增的职能。

  审核互联网从事出版信息服务的申请,对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三)转变的职能。

  与直接管理的出版、印刷、发行企事业单位脱钩。(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订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定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宏观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全国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策和有关的经济性宏观调控措施;指导、推进新闻出版业的改革。

  (三)审批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下同)和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下同)总发行单位;审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审批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涉外代理等机构;核准新闻出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及其在境外设立的类似机构。

  (四)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贸易等)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或组织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单位的违规活动。

  (五)审核互联网从事出版信息服务的申请,对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六)拟定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并指导实施;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扫黄打非”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七)拟定出版物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对出版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管理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发行管理。

  (九)负责全国印刷业(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的监督管理。

  (十)组织、指导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以及教科书和其他重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工作。

  (十一)管理著作权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代表国家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组织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 约、协议的谈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

  (十二)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承办政府间文化协定中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项目的执行工作;管理、协调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贸易;组织、推动出版物的出国(境)展览、展销和出口贸易。

  (十三)负责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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