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6年7月,徐楚风、姜海宇得知英特儿营养乳品有限公司需购买“Windows XP”等7种微软公司的软件,经预谋后,向上海同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微软公司价值人民币78 591元的“Windows XP”软件67套,并据此取得了微软公司的开放式许可协议。后在未经著作权人微软公司的许可下,擅自在该份开放式许可协议上添加了微软“Office 2003 Win32 ChnSimp OLP NL”等6种软件。后通过上海爱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道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转手销售给英特儿营养乳品有限公司,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94 409元,其中徐楚风分得人民币150 000元,姜海宇分得人民币144 409元。2007年12月3日,姜海宇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2月5日,徐楚风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12月10日,徐楚风、姜海宇向公安机关退缴了上述全部违法所得。公诉机关指控徐楚风、姜海宇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08年5月2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徐楚风、姜海宇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被告人徐楚风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1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被告人姜海宇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人民币144 500元(于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违法所得人民币294 409元退赔微软公司。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对著名企业微软公司软件著作权的侵犯,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侵犯微软公司著作权的犯罪事实,徐楚风、姜海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微软开放式许可协议、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人侯海平、汤华、花良金、李翔、周英、王川、陈嘉凤、宋崇友等人的证言、购货合同、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徐楚风、姜海宇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微软公司对“Windows XP”等软件享有著作权,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非法获利人民币294 409元,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徐楚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减轻处罚。徐楚风、姜海宇均自愿认罪,案发后均积极退还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徐楚风、姜海宇主动与微软公司及英特儿营养乳品有限公司就其行为后果进行妥善处理,并达成“三方协议”,对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起到一定的弥补作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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