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昆民六初字第127号
原告段平,男,1959年11月7日生,回族,在中国书画函授大学曲靖分校工作,住云南省曲靖市麟瑞小区9栋1单元402号。
委托代理人马巍、李安,云南兴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叶辛,男,工作单位为上海市作家协会。
被告群众出版社。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三区15号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平诉被告叶辛、群众出版社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平于2004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段平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平撤回对被告叶辛、群众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10元退还给原告段平。
审 判 长 蔺以丹
代理审判员 李伟
代理审判员 蔡涛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