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455号
原告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超,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欣,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黎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人民陪审员 董怡娴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晓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