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温知初字第252号
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7号5幢D区210室。
法定代表人郑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飞,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俊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商厦C座303室。
法定代表人肖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俊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 圣 科
代理审判员 蔡 卓 森
代理审判员 陈 雁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戚 雯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