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激诉中国物资出版社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9-05-15 02: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西民初字第13651号原告许激,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上海天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住上海市普陀区东新天方园小区七号楼605号。委托代理人许绍熙,男,194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团结北路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西民初字第13651号

  原告许激,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上海天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住上海市普陀区东新天方园小区七号楼605号。

  委托代理人许绍熙,男,194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团结北路10号2号楼2单元202室。

  委托代理人盛泉,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物资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波,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中国物资出版社编辑室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知春里11号楼1408号。

  被告薛淑珍,女,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运城学院副教授,住山西省运城市河东东街333号。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鹰,北京陈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激与被告中国物资出版社、薛淑珍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激的委托代理人盛泉,被告中国物资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王云龙、被告薛淑珍和被告中国物资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陈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激诉称;原告是《效率管理》一书的著作权人,该书于2004年5月由经济管理出版社出版。2008年9月,原告发现中国物资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作者署名为薛淑珍的《管理效率》一书中大量抄袭了原告的上述作品,累计字数约为123千字。原告认为被告薛淑珍的抄袭行为情节严重,被告中国物资出版社未能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中国物资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管理效率》一书;2、二被告在《中国经营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3、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诉讼合理支出1.2万元;4、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薛淑珍辩称:根据原告的举证,尚不能确定原告是否拥有其主张作品的著作权。薛淑珍在写作《管理效率》一书时,虽由于法律意识不强,使用过在互联网上下载的资料,但并未直接使用原告书中的内容,这些下载的资料与原告书中的相关内容均相同,且有些资料要早于原告图书出版的时间;被告中国物资出版社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具有侵权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涉案图书构成侵权,薛淑珍愿意依据出版合同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高额的经济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物资出版社辩称:同意被告薛淑珍的答辩意见。中国物资出版社通过与薛淑珍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经过正常的选题审查,已经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依据出版合同约定,若图书侵犯他人著作权,由甲方薛淑珍承担全部责任。此外,涉案图书属于理论性图书,发行量小,原告所主张的高额索赔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4年5月,经济管理出版社出版了《效率管理—现代管理理论的统一》一书(以下简称《效率管理》),该书版权页记载:许激著,出版发行:经济管理出版社,书号:ISBN 7-80162-880-2/F.794,字数236千字,2004年5月第1版、2004年5月第1次印刷。

  2008年5月,被告中国物资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管理效率—聚焦企业管理与组织发展的难题》一书(以下简称《管理效率》)。该书版权页记载:薛淑珍著,中国物资出版社出版发行,书号:ISBN 978-7-5047-2863-0/F.1190,字数257千字,2008年5月第1版,2008年5月北京第1次印刷,印数3000册。

  经比对,《管理效率》一书中的第一章(除前三节)、第二章(除前两节)、第四章、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的内容与原告所著《效率管理》中的相应内容完全一致。庭审中,原被告认可上述内容完全相同,字数为118千字。

  原告为证明其为本案支付的合理开支向法庭提交了金额为10 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一张、金额为分别为73.8元和24.6元的购书费发票两张、金额为50元和10元的出租车费发票两张、标价478元的火车票一张。

  另查,2008年1月30日,被告薛淑珍作为著作权人(甲方)与被告中国物资出版社(乙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由中国物资出版社出版《管理效率》一书。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授予乙方的权利,如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被告中国物资出版社另向法庭提交《管理效率》一书的选题报告单、发稿报告单、发稿通知单,用以证明其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

  上述事实,有《效率管理》、《管理效率》、图书出版合同、选题报告单、发稿报告单、发稿通知单、律师费发票、购书费发票、交通费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著作权法之相关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效率管理》一书署名为许激著,二被告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未举出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原告系《效率管理》一书的作者,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原告所著《效率管理》一书先于《管理效率》出版,被告薛淑珍应有合理之机会接触原告作品,且两书中有大量内容完全相同,本院据此可以认定被告薛淑珍在写作《管理效率》时抄袭了原告的作品。薛淑珍称其并未直接使用原告书中的内容,这些相同内容是从互联网上下载的,有些资料上传时间甚至早于原告作品的出版时间,但其未对此举证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薛淑珍中在其所著《管理效率》一书中大量剽窃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被告中国物资出版社出版的《管理效率》一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其向法庭提交的选题报告单、发稿报告单、发稿通知单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对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被告中国物资出版社辩称根据其与被告薛淑珍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侵权责任应由薛淑珍承担。但这只是合同双方之间的约定,并不具有对抗合同外第三人的效力,故此约定不能免除被告中国物资出版社的合理审查义务和侵权责任。[page]

  关于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被告薛淑珍剽窃原告作品,被告中国物资出版社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出版了侵权图书,依法应共同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中国物资出版社亦应停止侵权,关于停止侵权的方式,本院根据具体案情确定为停止出版发行侵权图书。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本院认为该赔偿数额应包括原告因侵权行为所受的实际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关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作者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参照国家有关稿酬规定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关于合理开支部分,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所支出费用与案件的关联性、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因素酌定。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鉴于侵权图书《管理效率》抄袭原告作品数量大,侵权情节严重,适用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原告所受的精神伤害,故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中国物资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管理效率—聚焦企业管理与组织发展的难题》一书;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物资出版社、薛淑珍共同在《中国经营报》上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许激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由本院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中国物资出版社、薛淑珍负担;

  三、被告中国物资出版社、薛淑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许激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四万元;

  四、被告中国物资出版社、薛淑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许激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五、驳回原告许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中国物资出版社、薛淑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四十元,由原告许激负担一千三百四十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物资出版社、薛淑珍共同负担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岳 鹏

  人民陪审员 刘 晖

  人民陪审员 崔 金 莲

  二OO八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洪 成 宇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30534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侵犯著作财产权行为可分为
侵犯著作权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它通常满足以下4个条件: 1、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不法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3、是否有损害事实,即是否存
侵犯财产权纠纷诉状范本
借款纠纷民事诉讼起诉状的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证据来源等等
著作权纠纷,对方只侵犯了我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我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针对著作权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作如下回答 (一)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可以在法院与对方协商解决。
被告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你好,你想咨询什么问题。
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积极应诉抗辩就可以了。
侵犯个人著作财产权该怎么办?
可以,但应该收集证据
个人著作的财产权期限
个人著作的财产权期限
著作财产权纠纷
侵犯别人的版权怎么处理
侵犯别人的版权怎么处理
著作财产权纠纷
签了实习合同,能不能直接走?
你好,具体是一个什么情况嗯
假如一名男子强行脱下另一名男子的裤子,算不算强制猥亵?
你好,一般可以构成强制猥亵,公共场所,从严处理
沈阳询问律师需要多少钱
法律分析:要多少律师费,可以由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所以具体的数额,请自行与律师协商。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二、按计件收费方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著作财产权纠纷
阜新征收诉讼程序如何规定
你好,具体什么情况呢,请讲详细点
湘潭修建房子该如何计算赔偿
法律分析:1.房屋补偿费,也就是房子本身的补偿。2.装饰装潢补偿,也就是室内外装修补偿、像吊顶、地板、包门窗、墙纸、涂料、墙砖、吊灯、洗手池、马桶、灶台等等。3
平凉继承的分配主要有哪些
需要结合具体事情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