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它通常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不法行为。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人为特定人,即著作权人,其义务人为不特定人,即除了著作权人以外的其他人,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的法定义务。
2、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不法侵犯著作权行为以及后果所持有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对于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有着非常大的影响。
3、是否有损害事实,即是否存在著作权人著作权及其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一是权利被侵害;二是权利被侵害而造成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结果。衡量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行为,不仅要看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是否受到侵害,而且要看是否因此而导致了著作权所包含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4、行为人的不法侵权行为与著作权人受到损害的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1、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刑事责任: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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