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曼”陷入著作权归属风波

更新时间:2019-05-14 01:1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6日的前夜,动画明星〝咸蛋超人〞Ultraman(译名奥特曼),因著作权归属问题陷入了诉讼纠纷。近日,广州锐视文化传播公司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其是奥特曼在中国的独家受权方,将对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的侵权行为进行起诉。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

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6日的前夜,动画明星〝咸蛋超人〞Ultraman(译名奥特曼),因著作权归属问题陷入了诉讼纠纷。近日,广州锐视文化传播公司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其是奥特曼在中国的独家受权方,将对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的侵权行为进行起诉。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代理律师却对此予以坚决否认。

  澄清会说明归属真相

  广州锐视不仅邀请了国内几十家媒体记者,还特地邀请了中国电视管理总局副局长万顺府、中国版权协会常务副理事长陈昭宽等人前来〝镇场〞。

  在发布会上,泰国人辛波特称,他本人是奥特曼在日本国以外所有国家的版权人,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只是奥特曼在日本国内的著作权人,离开了日本,圆谷只有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没有任何财产权利。辛波特特地展示了著作权转让合同等相关材料。

  辛波特还表示,广州锐视文化传播公司是奥特曼在中国惟一的被授权方。他将通过广州锐视文化传播公司在中国向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提起诉讼,主张自己在中国的著作权人权利。

  据介绍,2002年1月泰国一家版权公司从辛波特处获得受权:6年内在中国境内独家使用上述影片的著作财产权。2003年1月,广州锐视文化传播公司从泰国这家版权公司获得受权: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获得上述影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独占性著作财产权。2004年1月5日,国家版权局向广州锐视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其享有奥特曼作品的独家出版权及受权商品生产、独家无线和有线电视的播映权、音像权等权利。

  合同真伪成为争论焦点

  其实,奥特曼在中国之所以面临这一归属权之争,主要由辛波特所提及的合同引发。
  
  辛波特称,1962年,泰国人辛波特协助日本人圆谷英二创造了奥特曼影视人物形象,双方有了亲密交往。圆谷英二去世后,圆谷公司便陷入了经营困境。当时,辛波特投入和借与大量资金给圆谷株式会社,使其起死回生。圆谷英二的继承人圆谷皋为报答对方,于1976年3月4日,代表圆谷株式会社就当时仅有的9部奥特曼影片的版权与辛波特签订了许可授予合同:把日本以外的奥特曼权利转让给了辛波特。1995年,圆谷皋去世,圆谷一夫成为继承人。此时,辛波特在美国将奥特曼授权给一家音像制品公司,及东南亚的多家企业。为此,辛波特和日本圆谷株式会社就奥特曼著作权权属问题进行过交涉,日本圆谷株式会社发函给泰方,再次确认了辛波特在1976年合同中拥有的权利,并在1996年给辛波特写了道歉信。

  但之后,日本圆谷株式会社在泰国以辛波特伪造合同为由,将辛波特告上泰国法院。不过,法院并未采信日本圆谷株式会社证据。辛波特又提出反索赔,双方纠纷由此展开。

  近日,记者就此采访日本圆谷株式会社时,对方代表公司发言的代理律师沈佩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辛波特的合同是伪造的,日本圆谷株式会社才是在中国的著作权人。〞

  沈佩国表示,他们将会根据广州锐视发布的内容进行相关应对。

  相关企业面临诉讼风险

  谁是谁非将由司法部门来判断,但一批相关被授权使用的企业将有可能面临诉讼风险。

  沈佩国说,为了维护其它在中国被授权企业的合法权利,他们已对部分由广州锐视授权的企业提起了诉讼。今年1月25日,圆谷以长安商场侵犯奥特曼署名权为由,将其告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在法庭上,长安商场当庭辩称自己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是与北京恒盛天怡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而北京恒盛天怡贸易有限公司是由广州锐视授权的企业。目前法院尚未宣布判决结果。

  之前,圆谷还以北京燕莎友谊商城侵犯奥特曼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为由,要求燕莎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各类损失。同样,北京燕莎友谊商城也是经过广州锐视授权的。2004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日本圆谷的诉讼请求。圆谷株式会社不服判决,又进行了上诉,至今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目前,日本圆谷和广州锐视都在国内有多家授权企业。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秘书长郑胜利教授认为,不管最终判定谁是奥特曼在中国的著作权人,双方多家被授权的企业都将面临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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