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确定摄影等美术作品侵权赔偿额的请示答复的函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02 生效日期: 1994-12-02 发布部门: 国家版权局
发布文号: 权办字(1994)第64号
你局1994年6月24日《关于如何确定摄影等美术作品侵权赔偿额请示》(桂权字(1994)第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确定侵权著作权,包括摄影和美术作品著作权在内的赔偿数额时,通常可考虑以下几点:
1.司法机关已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司法机关的规定执行。
2.以侵权行为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全部非法所得作为赔偿依据。这里的实际损失应包括著作权人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3.按著作权人合理预期收入的2—5倍计算。如图书可按国家颁布的稿酬标准的2—5倍计算赔偿额。
侵权赔偿额的确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各地版权局应认真分析侵权案件的具体情况,慎重处理。同时注意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工作。
国家版权局
1994年12月2日